1、貫徹執行《規程》和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定、通知、指令、指示,對礦井安全生產負技術責任;
2、組織編制、審查、上報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安全技術措施,以及有關安全技術規章制度,并負責督促、檢查各項措施的執行情況;
3、對生產建設中出現的重大安全隱患,必須組織有關人員研究,從技術上提出防范措施,并負責實施;
4、發生重大事故時,親臨現場,協助礦長組織搶救,并從安全技術上提出救災措施和防止災害擴大的安全措施;
5、組織對采、掘、機、運、通等各項工程的檢查、驗收、評比和整改工作;
6、負責輔助救護隊(站)的業務技術指導工作;
7、組織礦井重大科技課題的論證、革新、技改、水平及采區設計、通風安全工程設計及礦井水平、采區接替計劃和月度生產計劃的編制、審定等。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