巷鉆工區區長是本工區安全第一責任,負責本工區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區長必須合理組織鉆探施工,保證安全。
一 崗位職責
第1條 認真貫徹執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貫徹執行《礦山安全法》《煤礦安全監查條例》煤礦“三大規程”和上級有關安全生產政策,法律,法規和企業規章制度,對分管范圍內巷鉆安全工作負責,是巷鉆工區安全生產第一責任者。
第2條 負責組織地質鉆孔,探放水鉆孔,煤層注水鉆孔和防地壓鉆孔的施工工作,認真開展防治工作,防止事故發生。
第3條 建立健全本工區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各項規章制度,明確班組各工種人員職責及分工,綜合協調全隊各項工作,并經常檢查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各項規章制度執行情況,解決存在問題。
第4條 定期主持召開本工區的班前會等各項安全生產會議,開展區隊安全活動,研究隊內安全問題制定本隊安全生產工作計劃,負責組織實施質量標準化達標工作,搞好安全活動日。
第5條 按照礦有關規定,管理好本隊職工,對本隊安全生產工作做出貢獻的人員,進行表彰獎勵,批評懲處事故責任者和“三違”人員。
第6條 組織好本隊職工的安全技術,業務知識培訓,不斷提高職工的安全技術素質和業務水平,完成礦下達的教育培訓計劃。
第7條 深入現場,抓好現場安全管理和規程措施落實情況,對生產中存在重大安全問題,及時向有關領導匯報。
第8條 抓好隱患排查和安全信息處理工作,對排查出不安全隱患及部門下達的安全質量通知單,及時組織落實整改,及時處理,各種方式反映的安全信息。
第9條 加強隊伍建設和班子建設充分發揮黨政工團技抓好安全工作的積極性,充分發揮群眾安全監督作用。
第10條 全面組織完成工區各項生產工作任務,及時向礦分管領導和上級領導匯報工作。
第11條 按時完成領導交給的臨時任務。
第12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第13條 嚴格履行公司《本質安全型礦井管理條例》規定的其它安全生產職責。
二、責任追究
第14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與區長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 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2、 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
3、 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4、 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5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區長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 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2、 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3、 阻礙,干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6 條 巷鉆工區在生產過程中未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煤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規程,標準和技術規范的,區長負直接責任。
第 17 條 區長對本工區鉆探施工的安全生產管理負直接責任。
第18條 在探放水過程中,沒有按照鉆探要求設計,安全措施組織施工;區長負直接責任。
第19條 未及時組織職工進行安全學習,開展區隊安全教育或未組織好安全教育,區長負直接接責任。
第20條 在鉆探過程中,鉆探質量和參數達不到要求的,區長負直接責任或領導責任。
第21條 沒有組織好工區的班前會,認真分析每日的工作重點,區長負直接責任。
第22條 未及時發現整改鉆探過程中的安全隱患,區長負直接責任。
第23條 發現或得知作業地點風量,溫度以及有害氣體不符合標準及規定要求,但未及時采取相關措施的,區長負直接責任。
第24條 組織進行事故分析“三違”分析不認真,本工區接連發生同種事故,或從業人員 經常不按章作業,區長負直接責任。
第25條. 外出期間,未明確專人代行職權,區長負直接責任。
第26條 分管的班組不能夠協調工作,區長負直接責任。
第27條 對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領導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或有關法律,規定及公司《本質安全型礦井管理條例》給予進行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