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環泵司機是循環泵安全運行的第一責任者,在生產班長的領導下,對循環泵在本班的安全運行負責。循環泵司機必須掌握洗煤廠循環泵的專業理論知識并依法經過培訓、取得操作資格證。循環泵司機必須保證循環泵的安全運行。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在生產過程中要嚴格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范。
第2條 認真貫徹執行《礦山安全法》、《煤礦安全規程》、《煤煤廠安全規程》和上級的有關規定,并認真進行學習,根據制定的所轄安全實際防范措施進行實施,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嚴格按章作業。
第3條 時時觀察循環泵的安全運行情況,及時處理生產中的各類問題,協調好本崗位與其它崗位之間的各項工作的配合。
第4條 參加本班組班前、班后會,及時對循環泵存在問題提出主導性意見,制定本班循環泵安全運行措施,并負責實施,同時認真做好記錄。
第5條 及時聯系班組維修人員對設備進行維護、保養和檢修,保證設備安全運行。
第6條 負責本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的實施,并按規定接受領導的考核。
第7條 進行本崗位安全措施及通用措施的實施。
第8條 循環泵司機要熱愛本職工作,有較強的事業心和責任感,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第9條 熟悉本崗位設備的工作原理結構、性能、技術特征、零部件的名稱和作用,及有關電氣基礎知識。
第10條 熟悉洗煤廠工藝流程的管線布置,加水點及其工藝要求。
第11條 熟練掌握本崗位設備的操作技術,開、停車的程序,并具有檢查、分析、防止和排除故障的方法、進行自檢自修的基本技術能力。
第12條 停車后注意檢查泵及管路的堵塞情況,發現堵塞隨時清理。注意檢查各處盤根的工作狀況,漏水嚴重應更換,要保證工作質量,以發揮泵的工作效率。
第13條 循環泵不得在無水情況下運行,不得在閘閥閉死情況下長期運行,運行中,吸水管淹沒深度不得小于0.5米,盤根與泵壁接合處不得有漏水現象,泵內各進水孔不得有煤泥雜物等堵塞現象。
第14條 循環泵司機必須持操作證上崗,同時接受領導的檢查。
第15條 及時參加本崗位的事故分析,“三違”分析,切實提高本人的按章作業意識。
第16條 如實、及時匯報安全事故,協助、積極配合事故調查處理,實施事故防范措施。
第17條 負責進行循環泵崗位質量標準化的實施工作。
第18條 工作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第19條 按“四無”、“五不漏”要求,搞好設備和環境衛生。
第20條 按規定填好工作日志,做好交接班工作。
第21條 嚴格履行公司《本質安全型礦井管理條例》規定的其它安全生產職責。
二、責任追究
第22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循環泵司機相應的處罰;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作業、冒險作業的;
(二)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匯報及采取措施的;
(三)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23條 本崗位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循環泵司機相應的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干涉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24條 在本崗位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時,循環泵司機不參加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給予150元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對本崗位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依照前款規定進行處罰。
第25條 循環泵司機在生產過程中未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煤礦和洗煤廠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規程、標準和技術規范的,給予循環泵司機相應的處罰。
第26條 對本崗位的安全及設備的運行情況負直接責任,否則,據情給予相應的處罰。
第27條 及時參加安全學習、班組安全教育,未參加安全教育,循環泵司機負直接責任。
第28條 本崗位在礦、廠組織的驗收中不符合規定要求的,循環泵司機負直接責任。
第29條 操作失誤導致本人或其他職工受傷害或者損失的,循環泵司機負直接責任。
第30條 參加本崗位的事故分析、“三違”分析不認真,本崗位接連發生同類事故或經常不按章作業的,循環泵司機負重要責任。
第31條 未有效實施事故防范措施的,循環泵司機負直接責任。
第32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審查中,循環泵司機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循環泵司機負直接責任。
第33條 本班內不與其它崗位進行協調工作而出現事故,循環泵司機負直接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