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帶工區斜巷把鉤工是斜巷提升系統把鉤工作的第一責任者,負責本職工作崗位上安全生產工作。斜巷把鉤工必須掌握煤礦安全生產專業知識、提升系統、三大規程,并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認真執行礦規、礦紀,熱愛本職工作,責任心強,精力充沛,服從領導,服從分配,嚴格按照“三大規程”和有關安全制度、規定進行操作。
第2條 斜巷把鉤工應熟悉所操作設備設施的性能、結構、原理、使用安全注意事項,并會一般性的保養維護和故障處理。
第3條 認真執行現場交接班制度,接班后仔細檢查設備、設施是否靈活可靠,巷道內有無安全隱患,確認無誤后方可開始工作,發現問題及時匯報處理,嚴禁帶病作業。
第4條 提升期間要集中精力、聽清信號,開車信號發出后必須躲至安全地點,手不離停點,目送車輛上下,和絞車司機密切配合,發現異常立即發出停車信號。
第5條 工作過程中出現安全問題必須及時匯報處理,不得隱瞞,更不得制造虛假現場。格執行“行車不行人,行人不行車”的制度,有人違反時
第6條 按照作業地點的規定數量提放車輛,禁止超拉超放。
第7條 提放車輛不超寬、超高、偏載,發現此情況時要拒絕提升,每次提升前必須檢查車輛的連接、裝載情況,合格后方可提升。
第8條 嚴格履行公司《本質安全型礦井管理條例》規定的其它安全生產職責。
二、責任追究
第10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斜巷把鉤工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 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 依照、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 阻礙、干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抽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1條 斜巷把鉤工對“三大規程”和有關安全制度、規定的執行負直接責任。
第12條 斜巷把鉤工對所在斜巷的安全運行負直接和主要責任。
第13條 斜巷把鉤工對提升設施的完好狀況、一般性的維護保養和故障判斷處理負直接責任。
第14條 斜巷把鉤工對現場交接班制度的執行,交接班時對信號系統、提升裝置等情況的檢查,及發現問題后的匯報處理負直接和主要責任。
第15條 斜巷把鉤工對設備、設施是否帶病運行負直接和主要責任。
第16條 斜巷把鉤工對信號判斷、按章操作及在異常情況下的停車、隱患的檢查處理負直接和主要責任。
第17條 斜巷把鉤工對與小絞車司機的密切配合、隨時聯系負直接責任。
第18條 若礦車掉道斜巷把鉤工對掉道的處理負直接責任。
第19條 斜巷把鉤工對“行車不行人,行人不行車”制度的執行負直接和主要責任。
第20條 斜巷把鉤工對作業地點提放車輛的數量和重量、是否超拉超放負直接責任。斜巷把鉤工對提放車輛是否超寬、超高、偏載及對車輛的連接、裝載情況檢查負直接責任。
第21條 斜巷把鉤工對礦發標準提升信號的執行與判斷負直接和主要責任。
第22條 對于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及公司《本質安全型礦井管理條例》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