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礦井通風設施設立的地點、種類、型號等必須按技術措施要求執行。
二、通風設施的安裝、維修、拆除等工作由通風部門負責。
三、拆除通風設施必須預先通知通風部門,由通風部門派人施工。其他任何單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拆除通風設施。否則按“三違”懲處并追究責任。
四、各生產單位按區域劃分,負責本區域內的通風設施的管理工作,損壞設施及時通知通風工區處理,材料費由責任單位支付,人為破壞加倍處罰。
五、通風設施安裝完畢后,通風部門應向礦總工程師或技術科申請驗收,質量符合《國有重點煤礦生產礦井質量標準化標準》及公司《通風設施技術規范》之規定,移交給相應生產單位。
六、所有通風設施應掛牌管理,標明設施的種類、編號、管理人等。
七、礦井主要反風設施要按《煤礦安全規程》規定定期檢查,由礦長組織有關部門每季度至少檢查一次,并有記錄可查。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