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接班必須在現場交接,接班人必須提前20分鐘到達現場,交接班須按《操作規程》規定的內容和巡回檢查制度,巡回檢查圖表所規定的檢查路線,雙方進行檢查、交接。
二、交班人必須將本班設備的運行和檢修情況與接班人詳細交接清楚,并填寫記錄。接班人員經過檢查,認為情況屬實后。雙方簽字方可進行交接,離崗。
三、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接班人有權拒絕接班。
1、設備運行情況和檢修情況交不明。
2、工具、材料、配件、安全設施及各種資料丟失,記錄損壞者。
3、發生事故本應處理而未處理者。
4、設備和場所不衛生清潔。
四、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交班人不得交班。
1、對于馬虎從事,不按《操作規程》和巡回檢查內容規定的檢查路線對設備認真檢查者,沒作完整記錄,不得交班。
2、發現按班人喝酒或有病容和精神失常者。
3、不是本崗位專職人員,又未接到上級領導通知者。
五、雙方交接班后,崗位發生一切事情,均由接班人負責。
六、本制度適用于各種機電設備的運行崗位。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