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懸頂、控頂、放頂距離和放頂的安全措施,必須在設計中作出規定。
2.放頂前要進行全面檢查,以確保出口暢通,照明良好和設備安全。
3.放頂時,禁止人員在放頂區附近的巷道中停留。
4.在密集支柱中,每隔3~5m要有一個寬度不小于0.8m的安全出口。密集支柱受壓過大時,必須及時采取加固措施。
5.放頂若未達到預期效果,必須作出周密設計,方可進行二次放頂。
6.多層礦體分層回采時,必須待上層頂板巖石崩落并穩定后,才準回采下部礦層。
7.相鄰兩個中段同時回采時,上中段回采工作面應比下中段工作面超前一個工作面斜長的距離,且不得小于20m。
8.撤柱后不能自行冒落的頂板,應在密集支柱外0.5m處,向放頂區重新鑿巖爆破,強制崩落。
9.機械撤柱及人工撤柱,應自下而上、由遠而近進行。礦體傾角小于10度的,撤柱順序不限。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