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生產事故考核規定
1、 發生生產事故后,調度室及時通知有關人員并履行調度職責,不服從生產調度指揮的對責任者罰款100元,造成嚴重后果的從嚴追究責任。
2、 發生主提升系統(非正常)中斷生產事故30分鐘,機電礦長、機電科長、調度主任、調度值班人員、主管單位區長、技術員接到通知后10分鐘內必須下井到現場進行處理,否則對責任人罰款100元。
3、 井上、下主供電系統發生故障停電影響生產超過10分鐘的,機電科長、運轉區長、技術員、值班電工、調度值班人員接到調度通知后10分鐘內(地面)必須到達現場或(井下)下井到現場進行處理,否則對責任人罰款100元;超過30分鐘調度員必須通知機電礦長指揮處理。
4、 井上、下皮帶發生事故中斷生產30分鐘,機電科科長、皮帶工區區長、技術員、值班電工、調度值班人員接到通知后10分鐘內必須攜帶相應工具下井到現場進行處理,否則對責任人罰款100元。
5、 采區上、下山提升運輸系統出現影響生產30分鐘,機電科長、運搬工區區長、技術員、值班電工、調度值班人員接到通知后10分鐘內必須下井到現場進行處理,否則對責任人罰款100元。
6、 采煤工作面出現影響生產30分鐘及以上的生產事故,調度室及時通知當日調度值班人員,接通知后當日調度值班人員10分鐘內必須下井到現場進行處理,否則對責任人罰款100元。
7、 采煤工作面遇到落差2.0米及以上斷層,采煤礦長組織技術科長、分管采煤技術人員、采煤工區區長、技術員、調度室、安監處等相關人員及時趕到現場進行會診、采取安全技術措施,否則對責任人罰款100元。
8、 掘進工作面遇到落差3米及以上斷層,掘進礦長組織技術科長、分管掘進技術人員、掘進工區區長、技術員、調度室、安監處等相關人員及時趕到現場進行會診、采取安全技術措施,否則對責任人罰款100元。
9、 采掘工作面施工過程中發現頂、底板有出水預兆、冒頂、局部瓦斯超限、放炮等安全事故時,總工程師組織分管副總、施工單位區長、技術員、技術科長、分管技術員、調度室、安監處值班人員接到通知后必須及時到達現場進行處理,否則對責任人罰款100元。
10、 對發生的各類生產事故,均由當日調度值班人員組織分析,堅持一事故一分析一處理的原則,及時分析并寫出書面分析報告,于當日晚20點調度會、次日早會通報。否則,對當日調度值班人員每人罰款50元。
11、 井下主要生產系統(主、副井、矸石山、提升系統、供水系統、主扇、壓風系統)發生的影響生產30分鐘以上生產事故,采掘工作面2小時以上的機電事故,機電礦長、機電科長參加分析,其他人員按通知要求參加,接通知后不按時參加分析,對責任人罰款100元。
12、 對生產期間輔助單位造成的超過10分鐘的生產事故,每影響10分鐘罰責任工區區長50元,副區長40元,依次累加。超過1小時以上的生產影響,并進行生產影響時間市場化考核,對影響的掘進進尺和產量進行預算后,影響單位承擔30%。采掘工區自身原因影響生產的,同樣處罰。
13、 各單位日檢修必須嚴格遵守檢修時間,提高檢修質量,嚴禁超時檢修(特殊情況匯報調度室,并經分管領導同意的除外)。否則按第11條規定執行。
14、 各重要崗位機臺,必須嚴格執行現場交接班制度,嚴格遵守勞動紀律,凡因不按時交接班或交接班不清而影響正常生產,每次罰責任者100元,罰單位負責人50元,并進行通報。
15、 未經調度室批準嚴禁在生產時間內隨意停風、水、電、皮帶、絞車和其它生產設備,對違反此規定者除按第11條執行外,每次對責任人加罰100元。
16、 各單位發生的所有生產事故必須及時向調度室匯報, 否則,對責任者和工區主要負責人罰款100元。
(五) 會議點名制度
1、 生產及輔助單位負責人必須按時參加各類安全生產會議,不得無故遲到或曠會。有特殊原因時,要向負責安全生產的礦領導請假,并有副職替代,否則按曠會處理。
2、 礦生產調度會議、安全、經濟分析等任何會議都必須提前五分鐘到會場,每月一號早晨升旗儀式必須按規定參加,調度室負責點名。
3、 對曠會者每人罰款50元,遲到者罰款20元。
(六) 事故分析制度
??? 影響生產的各類事故,調度室做好詳細記錄,并做到一事故一分析,對分析出的問題由專業或單位負責落實解決。事故分析由當天調度室值班人員組織,事故相關專業人員及事故單位有關人員參加的分析時必須找出責任單位及責任人,并拿出處罰和處理意見及接受教訓、采取措施等。影響生產的事故能夠分析的必須當天分析,并將分析結果和處理意見在第二天早調度會上匯報,當天不能分析的調度室做好記錄,由礦值班人員第二天組織分析后再匯報,在事故分析中如提供假情況、說假話、無理取鬧,對當事人一次罰款50元,嚴重者交礦處理。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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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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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