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及時檢查維修井下各探頭、傳感器、信號電纜、主機裝置,確保安全監控系統運轉正常、靈敏、可靠。
2、及時、認真、準確地填寫維修記錄,并建檔存查。
3、根據礦井年度采掘計劃,編制安全監控系統裝置、安裝和維修計劃。
4、井下設有瓦斯自動檢測報警、斷電裝置應反映到地面機房,如出現故障,必須在2小時內處理完畢,若不能處理,應及時報告礦長,并召請縣煤管局或煤科院駐宜辦事處聯系,并作好記錄。
5、監控裝置必須按產品使用說明書的要求,在入井前進行地面調試,不合格的產品嚴禁入井。
6、根據《規程》規定監控裝置在井下,運行達半年時,必須送出井外維修。
7、維修人員對安全監控裝置要巡回檢查,發現問題、故障及時處理,保障監控系統完好率為100%。
8、傳送信號電纜要求懸掛整齊,高度不得低于1.6米,防止礦車碰斷,擠斷以免信號中斷。
9、瓦斯探頭定期校對。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