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萬一礦井發生水、火、瓦斯、大面積冒頂等重大事故,根據事故性質,嚴格按照“礦井災害預防處理計劃”中的有關規定或《作業規程》中的有關規定,首先迅速將可能遇到傷害地區的人員撤離危險區,并盡快通知地面礦值班人員。
2、若發生人員傷亡,必須立即采取相應措施,現場緊急施救,同時向地面報告傷亡人員的地點、時間、人數及傷亡程度和匯報人的姓名及地點等,接電話人員必須沉著、冷靜,作好詳細記錄,并及時向礦長、業主等主管人員匯報。
3、礦長接到事故報告后,必須根據事故性質等情況,采取相應措施,下達避災救援指令,必要時,必須立即拔打120急救電話。同時上報鄉、縣煤炭主管部門,請求援助。
4、凡發生瓦斯、火災、透水、大面積冒頂和重傷以上人身事故,必須在礦值班人員接到事故報告后5分鐘內及時向鄉、縣煤炭主管部門匯報。
5、礦必須隨時備有擔架2付和有關外傷急救藥品并裝入“急救藥品箱”以應急備用。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