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學儀器屬國家財產,所有管理、使用人員必須愛護使用。
二、屬損耗物品,應建損耗補充計劃。
三、能維修的儀器及器材,應盡量維修使用,以減少開支,減少浪費。
四、無法修復的儀器,經過主管領導和上級部門鑒定后,方準報廢。
五、報廢、報損儀器應填寫教學儀器報廢、報損審批表,存檔后,上報上級主管部門。
六、儀器報廢、報損的原因應注明,分清責任,分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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