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設備非正常損壞,造成停產或效能降低者均為設備事故。設備損壞使生產中斷,停機修理五晝夜以上或修理費用達五百元以上者,精、大、稀、關重設備發生事故而降低精度、性能者,廠內供電設備發生故障而中斷供電十分鐘以上者,均為重大事故。
第二條:事故發生后,操作者應產立即采取措施(切斷電源),防止事故擴大,并保護現場,迅速向車間主任、維修工及生產部報告(重大設備事故應同時立即報告公司領導)。
第三條:車間設備維修員會同班長、車間管理人員組織有關人員進行分析,得出結論。重大事故應由車間主任立即召開現場會,會同生產部及有關人員對事故進行分析,堅持做到三不放過:不查清事故發生原因不放過,責任者和群眾未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防范措施不放過。
第四條:事故由車間立即上報,并自事故發生時起三日內填寫事故報表告。
第五條:對事故責任者應查清原因,分析情況,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情節嚴重者應追究法律責任。
第六條:對預防和搶修事故有顯著功績者,依情況給予表揚或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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