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接班人員必須提前15分鐘到達現場指定位置進行安全確認和交接工作。
2、交接班時雙方共同按照巡回檢查制度以及操作規程中規定的項目認真進行檢查,并檢查班前會布置和上級通知命令等問題。
3、交接班比尋嚴格執行以下規定:
(1)交清當班運轉情況和各種保護使用情況,交待不清不接。
(2)交清設備故障和隱患以及處理情況,交待不清不接。
(3)交清遺留問題沒有處理的原因,交代不清或事故沒有處理完不接。
(4)交情工具、材料和配件的情況,數量不符時不接。
(5)交清公共和個人責任區內衛生打掃情況,不清潔不接。
(6)交清各種記錄填寫情況,發現填寫不完整時不接。
(7)交班不交給五合格證者、喝酒、精神不正常以及對本崗位不熟悉的人員。
4、交接班司機認為末按規定交接時有權拒絕交接班,并及時向區匯報。
5、交接后雙方共同操作,時運抓恧一次,五異常現象時方可交接班。
6、雙方同意后,在交接班記錄本上簽字,并共同向區進行匯報交接班情況此。
7、若接班人未按時到崗,交接人不得離崗,并及時向區匯報詢問情況,查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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