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制度僅適用于礦井監控(測)系統的設備管理。
二、井下監控(測)系統按分站進行分片管理,各個分站及其附帶的傳感器、電纜等,指定專人負責管理。
三、包機人必須做到設備完好率達到100%,保證設備正常運行,消滅失爆現象。電纜懸掛整齊,各分站及其傳感器清潔衛生。
四、定期檢查維修,按《規程》規定定期對所管轄區域內的傳感器進行校正。
五、新增傳感器時,組織人員共同安裝,安裝完畢后,交由分站包機人管理。
六、包機人對其所包管的監測設備必須認真登記其運行時間,連續運行6個月以上時(分站12個月、傳感器6個月),必須升井檢修。整個監控(測)系統的設備必須保證在12個月以內全面升井檢修一遍。
?
機巷皮帶機的使用與管理規定
運輸機、轉載機、破碎機的使用管理及…
開口閃點測定器維修、保養規定
辛烷值機日常維護保養制度
銑床操作安全規則
刨床操作安全規則
鉆、鏜床操作安全規則
車床操作安全規則
設備設施安全管理制度
設備維修保養制度
安全設施和設備安全管理制度
車間機修工崗位職責
工廠企業生產車間安全管理制度
配件管理制度
設備設施維護保養管理制度
起重機械設備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