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與適用范圍
本制度規定了企業標準發放的管理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技術標準、管理標準和工作標準和發放。
2、管理要求
2.1技術標準是企業標準的主體,它包括產品、原材料、半成品、零部件、工藝、工裝、能源、安全、衛生、環保、計量、檢測方法等標準,是由標準化管理員自自選制訂、修訂,工廠法人批準發布的,但作為商品交貨的產品標準(一般指國家暫沒有的〉應上報到省、市標準局批準、發布,并由標準化管理員發放到全廠的有關部門。
2.2管理標準和工作標準是指為確保產品質量、提高經濟效益,對有關生產、技術、經營服務等一系列工作和企業內部的各類人員所制訂的,是技術科負責制訂、修改,法人批準、發布,并負責發放到各科室和車間。
2.3標準發放到各部門必須有簽字登記手續。
2.4標準外借,須由分管廠長批準。
2.5標準如遺失需要補發時,應提出申請、說明情況、明確責任后經廠長批準后方可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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