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主管部長的領導下,負責瓦斯檢測儀、便攜儀修理、發放和保管工作。
二、瓦斯檢測儀、便攜儀做到專人專用,收發及時、正確。發放出去的瓦斯檢測儀做到一準、二亮、三不漏,便攜儀正確穩定,充電及時,使用可靠。
三、對工作要認真負責,不干與工作無關的事,交接班要清楚、齊全。
四、對于損壞、偏差、報廢與正常使用的儀器、儀表要分別入帳。
五、瓦斯檢測儀、便攜儀的故障要及時維修,對于重大的故障邊維修邊向領導匯報,需報廢的儀器、儀表,必須經過有關領導同意后,方可報廢。
六、對瓦斯檢測儀、便攜儀要做到定期校正,至少每十天進行一次校正。
七、瓦斯檢測儀、便攜儀按有關規定,及時送往礦用安全儀器、儀表計量檢定中心進行鑒定,并持有合格證后,方準在井下使用。
八、對每臺瓦斯檢測儀、便攜儀的每次維修、校正都要認真做好記錄,瓦斯檢測儀要定期換藥。
九、認真管好瓦斯檢測儀、便攜儀的零配件使用,不得浪費或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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