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機車司機對工作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有直接責任。
一、職責范圍
1、開車前,跟鉤工必須檢查整個列車無異常情況后,在指定位置向司機發出信號,司機方能啟動運行。
2、機車運行時,任何人發現機車或列車有危險情況時,應發出緊急停車信號,司機接到緊急情況,必須停車檢查清楚后,才能再次啟動運行,無危險情況任何人不準使用緊急停車信號。
3、正常運行時,司機必須在列車的前端(調車或處理故障時不在此限)。
4、運行時,必須符合下列規定:開車前檢查各車輛的連接裝置、輪軸和裝載情況等、禁止同時運送有爆炸性的、易燃性的或腐蝕性的物品或掛物料車、列車行駛速度不超過每秒三米、攜帶的工具和零件不得露出車外,禁止在兩部人車連接裝置上乘人、跟鉤工必須時刻帶哨跟隨列車,發現情況,立即鳴哨停車。否則,辦跟車員學習班。制止后乘車者仍不下車,辦違章人員學習班、嚴格執行跟鉤工負荷限額制,空、重車不超過12個、認真執行蓄電池正規循環制度、機車司機不得在機車運行中下車搬道或做與駕駛無關的事。
5、除軌道緊急檢修人員和機車實習學員外,其他人不得搭乘機頭或機尾。
二、安全生產職責落實與考核標準
1、進班1小時內要對安全生產狀況進行檢查,發現隱患及時通知跟班干部安排整改,并及時向值班人員匯報,執行不到位的每次扣3分。
2、現場出現危機安全生產的事故隱患時,未及時采取臨時性的安全處置措施,造成事故的,依據事故責任追究進行處理。
3、機車運行時,任何人發現機車或列車有危險情況時,應發出緊急停車信號,司機接到緊急情況,必須停車檢查清楚后,才能再次啟動運行否則績效考核扣10分。
4、認真執行操作規程及有關規定,會正確操作、維護和排除故障,保證電機車的完好,否則績效考核扣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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