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定適用于公司運營風電場一般設備事故、障礙、異常的分類管理,一般設備事故以上的設備事故、火災事故、交通事故、人身事故按國家標準執行。
1一般設備事故:
1.1 全場被迫停止供電超過72h。
1.2 非計劃檢修雖得到調度批準,但全場停止供電超過168H。
1.3 計劃檢修延期,未能按調度規定的時間恢復送電或備用。
1.4 35kV及 以上設備發生下列惡性電氣誤操作:帶負荷誤拉(合)隔離開關、帶電掛(合)接地線(接地刀閘)、帶接地線(接地刀閘)合斷路器(隔離開關)。
1.5 35KV及以上設備已達到規程規定的緊急停止條件而未停止運行。
1.6 生產設備、廠區建筑發生火災,經濟損失達到1萬元。
1.7設備損壞,經濟損失達到10萬元及以上。
1.8上級公司或本公司認定的其他事項。
2一類障礙:
未構成設備一般事故,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定為設備一類障礙
2.1以下原因使全場被迫停止供電:
1)一般電氣誤操作:
a.誤(漏)拉合斷路器(開關)、誤(漏)投或停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包括壓板)、誤設置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定值;
b.下達錯誤調度命令、錯誤安排運行方式、錯誤下達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定值或錯誤下達其投、停命令;
2)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的人員誤動、誤碰、誤(漏)接線;
3)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包括自動保護)的定值計算、調試錯誤;
2.2全場被迫停止供電,未達到一般設備事故
2.3風電場任一集電線路掉閘或因故障停運超過24小時未構成事故者;
2.4公司認定的其他事項。
3 二類障礙:
具有以下情況之一,而未構成事故及一類障礙者,定為二類障礙。
3.1任一風機停運超過7天及以上;
3.2 任一條35kV集電線路掉閘或因故障停運,未達到一類障礙。
3.3 公司認定的其他事項。
4 異常:
構不成二類障礙,但設備運行不正常的事件
4.1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為異常,應立即停運,進行處理:
1)設備內部有不均勻的響聲,電氣設備有放電聲;
2)設備表面嚴重破損和放電;
4)設備溫度異常升高,達到最高允許值;
5)設備運行中電流超過額定值,經調整不返回。
4.2下列情況應積極聯系處理,并加強監視:
1)設備套管有裂紋或有嚴重放電現象;
2)設備中油色或油質不合格;
3)設備內部聲音異常,但無放電聲;
4)設備嚴重漏油;
5)設備引線接頭發熱變色,但未熔化;
6)設備溫度異常升高,但未超過最高允許值;
7)設備振動過大但未超過允許值;
8)設備的機械損壞未到危險程度;
9)電壓互感器二次回路斷線;
10)中控監控中斷不超過30分鐘;
11)遠動數據信號不準確;
12)斷路器、隔離開關誤動或拒動;
13)35KV及以上主保護停運不超過30分鐘;
5.本標準解釋權歸安全生產部
機巷皮帶機的使用與管理規定
運輸機、轉載機、破碎機的使用管理及…
開口閃點測定器維修、保養規定
辛烷值機日常維護保養制度
銑床操作安全規則
刨床操作安全規則
鉆、鏜床操作安全規則
車床操作安全規則
設備設施安全管理制度
設備維修保養制度
安全設施和設備安全管理制度
車間機修工崗位職責
工廠企業生產車間安全管理制度
配件管理制度
設備設施維護保養管理制度
起重機械設備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