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安全檢測儀器、儀表必須定期由國家授權的安全儀表計量檢驗單位進行檢驗。
第二條 便攜式光學甲烷檢定儀每半年檢驗一次。
第三條 測定井巷風速用的風表每半年檢驗一次。
第四條 礦用監控儀、瓦斯傳感器、 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每半年檢驗一次。
第五條 每月對礦井安全監控設備進行一次調試、校正、甲烷傳感器、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每7天使用校準氣樣和空氣樣調校1次,每7天對甲烷超限斷電功能進行測試。
第六條 安全檢測儀器、儀表發生故障時,必須及時進行維修、校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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