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煤礦井上井下安全生產設備、儀器儀表、器材必須分類由專人管理、檢查、維修,按通風系統、運輸系統、供電系統、排水系統、防滅火系統等方面統一管理,統一發放,其他單位不得擅自保管。
2、安全裝備、儀器儀表、器材等必須按標準進行檢查、維護,并定期送到有資質的單位進行效驗、檢定,否則不得投入使用。檢查維修必須按規定填寫檢查維修記錄,否則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3、各系統安全裝備、儀器儀表、器材主要包括如下:
(1)通風系統有主要通風機、井下局部通風機、空壓機以及瓦斯監控系統,器材有瓦檢器、便攜式瓦檢儀等。
(2)運輸系統有主要提升機、架空人車、人車、調度絞車、鋼絲繩、保險繩、軌道、擋車器等。
(3)供電系統有地面變壓器、配電柜、主要通風機、提升機房的各類開關;井下各類電器設備的開關、電煤鉆、電纜、各類通訊器材設備等。
(4)排水系統有井下排水用的大小水泵、排水管以及防塵設施等。
(5)防滅火系統有消防水管、消防化學藥劑、沙袋等器材。
4、煤礦必須每周組織一次井上井下安全生產設備專人專項檢查工作,對檢查出的井上、井下不能正常安全工作的設備,必須及時運出地面進行修理。
5、每一個項目檢查組或檢查人必須嚴格依據相關項目的技術操作規程進行檢查,對存在的問題或隱患必須作好相應的記錄。
6、每一個項目檢查完畢后,在由機電礦長或機電副總、技術負責人主持的檢查工作情況匯總會議上進行匯報,做出檢修方案或措施,再派專人進行修理。
7、地面必須有備用的安全生產設備,以便井下的設備損壞時能及時更換,被損壞的設備必須盡快修好。
8、地面庫房必須把備用或已檢修好的安全生產設備分類堆放,不得與已壞的設備、器材混堆在一起。
9、對已被損壞的安全生產設備、器材,在無法修理時,必須及時購買更換,以備急時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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