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圍
本規程規定了設備內作業安全要求、《設備內安全作業證》的管理。適用于我廠生產區域的設備內作業。
2 定義
2.1 設備
化工生產區域內的各類塔、釜、罐、爐膛、槽、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陰井、地坑、下水道或其它封閉場所。
2.2 設備內作業
進入化工生產區域內的各類塔、釜、罐、爐膛、槽、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陰井、地坑、下水道或其它封閉場所內進行的作業。
3 設備內作業安全要求
3.1 安全隔絕
設備上所有與外界連通的管道、孔洞均應與外界有效隔離。設備上與外界連接的電源應有效切斷。
3.1.1 管道安全隔絕可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進行隔絕,不能用水封或閥門等代替盲板或拆除管道。
3.1.2 電源有效切斷可采用取下電源保險熔絲或將電源開關拉下后上鎖等措施,并加掛警示牌。
3.2 清洗和置換
3.2.1 進入設備內作業前,必須對設備內進行清洗和置換,并達到下列要求。
3.2.2 若使用測爆儀時,被測對象的氣體或蒸汽的濃度應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體積比)。
若使用其它分析手段時,當被測氣體或蒸汽的爆炸下限濃度大于等于10%時,其濃度應小于1%;當爆炸下限濃度大于等于4%時,其濃度應小于0.5%,當爆炸下限濃度小于4%,其濃度應小于0.2%。
3.2.3 氧含量18-21%
3.3 通風
應采取措施,保持設備內空氣良好流通
3.3.1 打開所有人孔、手孔、料孔、風門、煙門進行自然通風。
3.3.2 必要時,可采取機械通風。
3.3.3 采取管道空氣送風時,通風前必須對管道內介質和風源進行分析確認。
3.4 定時監測
3.4.1作業前30min內,必須對設備氣體采樣分析,分析合格后應在辦理《設備內安全作業證》后方可進入設備。
3.4.2 采樣點應有代表性。
3.4.3 作業中應加強定時監測,情況異常時應立即停止作業,并撤離人員,經作業現場處理后,取樣分析合格方可繼續作業。
3.4.4 作業人員離開設備時,應將作業工具帶出設備,不準留在設備內。
3.4.5 涂刷具有揮發性溶劑的涂料時,并采取可靠通風措施。
3.5 照明和防護措施
3.5.1進入不能達到清洗和置換要求的設備內作業時,必須采取相應防護措施。
3.5.1.1 在缺氧、有毒環境中,應佩帶隔離式防毒面具。
3.5.1.2在易燃易爆環境中,應使用防爆型低壓燈具及不發生火花的工具,不準穿戴化纖織物。
3.5.1.3在酸堿等腐蝕性環境中,應穿戴好防腐蝕護具。
3.5.2設備內照明電壓應小于等于36V,在潮濕容器、狹小容器內作業應小于等于12V。
3.5.3使用超過安全電壓的手持電動工具,必須按規定配備漏電保護器。
3.5.4臨時用電線路裝置,應按規定架設和拆除,線路絕緣保證良好。
3.6多工種、多層交叉作業安全措施
3.6.1應采取互相之間避免傷害的措施。
3.6.2應搭設安全梯或安全平臺,必要時由監護人用安全繩拴住作業人員進行施工。
3.6.3設備內作業過程中,不能拋擲材料、工具等物品,交叉作業要有防止層間落物傷害作業人員的措施。
3.6.4設備外應備有空氣呼吸器(氧氣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應的急救用品。
3.7監護
3.7.1設備內作業必須有專人監護。
3.7.2進入設備前,監護人應會同作業人員檢查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統一聯系信號。
3.7.3險情重大的設備內作業,應增設監護人員,并隨時與設備內取得聯系。
3.7.4監護人員不得脫離崗位。
3.7.5設備內事故搶救時,救護人員必須做好自身防護方能進入設備內實施搶救。
4.《設備內安全作業證》的管理
4.1設備內作業必須辦理《設備內安全作業證》。
4.2《設備內安全作業證》由施工單位或交出設備單位負責辦理。
4.3作業單位接到《設備內安全作業證》后,由該項目的負責人填寫作業證上作業單位應填寫的各項內容。
4.4《設備內安全作業證》安全措施欄應填寫具體的安全措施。
4.5《設備內安全作業證》應由交出單位和作業單位的領導共同確認、審批簽字后方為有效。
4.6在設備內進行高處作業應辦理《高處安全作業證》。
4.7在設備內進行動火作業應辦理《動火安全作業證》。
4.8《設備內安全作業證》應經作業人員確認無誤,并由班長再次確認無誤后,方準許進入設備內作業。
4.9設備內作業因工藝條件、作業環境條件改變,應重新辦理《設備內安全作業證》,方準許繼續作業。
4.10設備內作業結束后,應認真檢查設備內外,確認無問題后方可封閉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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