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立健全瓦斯監控系統,按要求配足監控設備。瓦斯監控系統必須具備甲烷斷電儀和甲烷風電閉鎖裝置的全部功能。
2、瓦斯監控系統必須在公司允許準入的廠家內購置安裝、使用。瓦斯監控設備必須具有“三證一標”(生產許可證、產品出廠檢驗合格證、防爆合格證、MA標志),計量產品還必須有計量合格證,按要求購置安裝、使用。
3、井下監控分站應安設在便于人員觀察、調試、檢驗及支護良好、無淋水、無雜物的進風巷道或硐室中,距底板不小于300mm,瓦斯傳感器應垂直懸掛,距頂板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邊側不小于200mm,風速、負壓、溫度傳感器應懸掛在能正確反應該地點測值的地方。
4、傳感器的安設數量、種類,甲烷傳感器的報警濃度、斷電濃度、斷電范圍必須符合《規程》要求,采掘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必須對瓦斯監控設備的種類、數量、位置、信號電纜和電源電纜的敷設,控制區域等作出明確規定,并繪制布置圖。
5、各種傳感器的備用量不得少于在用量的20%。
6、瓦斯監控設備每月至少調校1次,甲烷傳感器、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等采取載體催化元件的甲烷檢測設備,每10天必須使用標準氣樣調試一次,其他傳感器按使用說明書要求定期調校。
7、發現瓦斯超限按程序及時報告并處理,如瓦斯濃度超過規定切斷控制開關電源后,嚴禁自動復電,只有當瓦斯濃度降到《規程》允許范圍時,方可人工復電。
9、甲烷傳感器、分站及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使用前通電試運行不得少于48小時,并調試合格后方可 入井使用,瓦斯監控設備在井下連續運行6-12個月后必須全部升井進行全面檢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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