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接班人員必須在現場交接班。
(2)接班人員應提前半小時到達現場。
(3)交班人必須把本班設備運行和維修情況向接班人交代清楚,提出注意事項,并有記錄。
(4)接班人必須與交班人核對運轉及檢查情況,若發現問題應及時提出。
(5)接班人應對信號、安全保護裝置進行試驗。
(6)交班人若發現接班人酒醉、精神不正常、有病或其他情況不宜接班時,應停止交班,并及時匯報。
(7)雙方交接班完成后,必須在交接簿上進行交接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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