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證勞動者的安全與健康,防止傷亡事故發生,必須加強勞動保護用品管理,現根據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1、勞動防護用品必須到勞動行政部指定的經營單位購置,不準購置其他渠道的貨源。
2、購進的勞動防護用品必須經安技部門和采購部門驗收,驗收合格后登錄臺帳。
3、購置勞動防護用品,必須是符合國家標準的合格產品,安全性能達到勞動行政部門規定的要求。
4、勞動防護用品應有企業名稱、生產許可證編號、檢測合格證和使用說明書,特種防護用品還須有安全鑒定證書、生產日期、執行標準等。
5、發放部門應根據領用人的工作性質、勞動條件及作業環境的標準進行發放,領用人有權拒絕領用不合格的勞保用品。
6、勞動防護用品設專人進行管理,保管倉庫應有防潮、防蟲和防獸措施,不得無故損壞。
7、定期檢查安全帽、安全帶等防護用品,出現破損,隨時領用、發放,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絕領用和發放。
8、已到使用期限或損壞的勞保用品應及時辦理報廢申報單,經主管部門簽字后重新購置。
9、特殊工程的勞動防護用品不得同其它專業作業人員發放。
10、勞動防護用品所需的各種經費,要同生產計劃一起安排解決,必須保證專款專用,不得挪做它用。
11、安技科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勞動防護用品使用佩戴情況,不能滿足隨時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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