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設備超過規定使用年限,磨損嚴重或遭到意外災害一次修復費用超過設備購置價值80%以上者,可以申請報廢。
2、設備的報廢,要組織機電、財務、供應、調度等部門的領導干部、工人、技術員組成的鑒定小組參加,組織鑒定、簽字、提出意見,填寫報廢申請表,報總公司機電部、財務處批準,報廢手續批回后,做財務處理并在設備臺帳上注銷。
3、報廢設備、輔機及配件,報廢前應妥善保管,對還可以使用的輔機配件,需進行登記。
4、報廢設備原值在三萬元以上者,由省局批準,報部備案,原值在三萬元以下者,由總公司批準,報省局備案,低值易耗設備,由總公司批準報總公司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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