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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飲用水水質處理器衛生安全與功能評價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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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圍
  本規范規定了生活飲用水水質處理器的定義,與水接觸材料的衛生要求,衛生安全性與功能性試驗及出水水質要求。
  本規范適用于以市政自來水或其他集中式供水為水源的家庭和集團用生活飲用水水質處理器。生產純水的生活飲用水水質處理器另作規定。
2  引用資料
  生活飲用水水質衛生規范(2001)
  生活飲用水檢驗規范(2001)
  生活飲用水輸配水設備及防護材料衛生安全評價規范(2001)
  活性炭凈水器(CJ 3023-93)
3  定義
  3.1 生活飲用水水質處理器以市政自來水或其他集中式供水為原水,經過進一步處理,旨在改善飲水水質,去除水中某些有害物質為目的的飲用水水質處理器。
4  生活飲用水水質處理器與水接觸材料衛生要求
  4.1 生活飲用水水質處理器所用材料必須按照本規范要求進行檢驗和鑒定,符合要求的產品方可使用。
  4.2 用于組裝生活飲用水水質處理器的材料和直接與飲水接觸的成型部件及過濾材料,應按照衛生部《水質處理器中與水接觸的材料衛生安全證明文件的規定》提供衛生安全證明文件,否則必須進行浸泡試驗n
  4.2.1 生活飲用水水質處理器所用材料浸泡試驗步驟、浸泡水配制方法和檢驗結果的評價方法參照《生活飲用水輸配水設備及防護材料衛生安全評價規范》(2001)進行。
  4.2.2 生活飲用水水質處理器所用膜組件及其他可能被活性氯損壞的樣品則用純水作浸泡試驗。
5  生活飲用水水質處理器的衛生安全試驗
  生活飲用水水質處理器衛生安全性試驗采用整機浸泡試驗方法。整機浸泡試驗方法是按說明書要求,先用純水注入處理器沖洗,然后注入純水于室溫浸泡24小時,測定浸泡水。浸泡后水與原純水比較,增加量不得超過表l至表5中所列限值。檢驗水樣的采集步驟按《衛生部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檢驗規定》進行。
  5.1 感官性狀要求(見表1)
表1 感官性狀要求 項目 衛生要求
色度 增加量≤5度
渾濁度 增加量≤0.5度(NTU)
臭和味 無異臭和異味
肉眼可見物 不產生任何肉眼可見的碎片雜物等
  5.2 一般化學指標要求(見表2)
表2 一般化學指標要求 項目 衛生要求
耗氧量 增加量≤2(以O2計,mg/L)
  5.3 毒理學指標要求(見表3)
表3 毒理學指標要求 項目 衛生要求
鉛 增加量≤0.001mg/L
鎘 增加量≤0.0004mg/L
汞 增加量≤0.0002mg/L
鉻(六價) 增加量≤0.005mg/L
砷 增加量≤0.005mg/L
揮發酚類 增加量≤0.002mg/L
  5.4 微生物指標要求(見表4)
表4 微生物指標要求 項目 衛生要求
細菌總數 ≤100CFU/mL
總大腸菌群 每100mL水樣不得檢出
糞大腸菌群 每100mL水樣不得檢出
  5.5 其他指標 若處理器內含有載銀活性碳、碘樹脂等消毒部分,其他相關指標要求見表5
表5 銀、碘等其他指標要求 項目 衛生要求
銀 ≤0.05mg/L
碘 不得使水有異味
其他 不得超過《生活飲用水水質衛生規范》(2001)的要求
  6 功能試驗
  6.1 生活飲用水水質處理器的出水水質均應符合《生活飲用水水質衛生規范》(2001)的要求。
  6.2 以活性炭為主要過濾材料者,在額總凈水量達到前,應保持申報的流量并在任一次檢測中,耗氧量的去除率應≥25%,感官指標有明顯改善。
  6.3 膜過濾、分子篩、陶瓷等過濾器,在額定總凈水量內應保持申報的流量并須達到申報的凈化處理效率。
  6.4 去除特殊成分的飲用水水質處理器(除氟、除砷、軟化水器等)在額定總凈水量內應保持申報的流量并須達到申報的去除功能。
  6.5 如生活飲用水水質處理器中含有載銀活性炭,碘樹脂等消毒部件,則通過處理器的出水中,在額定總凈水量范圍內的任何階段,應有明顯消毒作用。
  6.6 多種單元或過濾材料組合的生活飲用水水質處理器當生活飲用水水質處理器中含有多種單元或過濾材料,則功能試驗應為各部分功能的和。
  7 大型生活飲用水水質處理器
  大型生活用水水質處理器的功能試驗方法參照《衛生部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檢驗規定》進行。
  8 檢驗方法
  按《生活飲用水檢驗規范》(2001)進行檢驗。
  9 本規范由衛生部負責解釋。
  10 本規范自二OO一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礦化水器(Mineralizer)
  l 范圍
  本規范規定了生活飲用水礦化水器的定義,與水接觸材料的衛生要求,衛生安全性與功能性試驗及出水水質要求。
  本規范適用于以市政自來水或其他集中式供水為水源的家庭和集團用生活飲用水礦化水器。
  2 引用資料
  生活飲用水水質衛生規范(2001)
  生活飲用水檢驗規范(2001)
  生活飲用水輸配水設備及防護材料衛生安全評價規范(2001)
  飲用天然礦泉水(GB 8537-1995)
  飲用天然礦泉水檢驗方法(GB/T 8538-1995)
  人工礦泉水器(QB1979-94)
  3  定義
  3.1 礦化水器以市政自來水或其他集中式供水為原水,經過進一步處理,旨在改善飲水水質,增加水中某種對人體有益成分為目的的飲用水水質處理器。
  4  礦化水器與水接觸材料衛生要求
  4.1 礦化水器所用材料必須按照本規范要求進行檢驗和鑒定,符合要求的產品方可使用。
  4.2 用于組裝礦化水器的材料和直接與飲水接觸的成型部件及過濾材料,按照衛生部《水質處理器中與水接觸的材料衛生安全證明文件的規定》提供衛生安全證明文件,否則必須進行浸泡試驗。
  4.2.1 礦化水器所用材料浸泡試驗步驟、浸泡水配制方法和檢驗結果的評價方法參照《生活飲用水輸配水設備及防護材料衛生安全評價規范》(2001)進行。
  5  礦化水器的衛生安全試驗
  礦化水器衛生安全性試驗采用整機浸泡試驗方法。先用純水注入礦化水器中沖洗,然后用純水于室溫浸泡24小時,測定浸泡水。浸泡后水與原純水比較,增加量不得超過表l至表5中所列限值。
  檢驗水樣的采集步驟按《衛生部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檢驗規定》進行。
  5.1 感官性狀要求(見表1)
表l 感官性狀要求 項目 衛生要求
色度 增加量≤5度
渾濁度 增加量≤0.5度(NTU)
臭和味 無異臭和異味
肉眼可見物 不產生任何肉眼可見的碎片雜物等
  5.2 一般化學指標要求(見表2)
表2 一般化學指標要求 項目 衛生要求
耗氧量 增加量≤2(以O2計,mg/L)
  5.3 毒理學指標要求(見表3)
表3 毒理學指標要求 項目 衛生要求
鉛 增加量≤0.001mg/L
鎘 增加量≤0.0005mg/L
汞 增加量≤0.0002mg/L
鉻(六價) 增加量≤0.005mg/L
砷 增加量≤0.005mg/L
揮發酚類 增加量≤0.002mg/L
  5.4 微生物指標要求(見表4)
表4 微生物指標要求 項目 衛生要求
細菌總數 ≤100CFU/mL
總大腸菌群 每100mL水樣不得檢出
糞大腸菌群 每100mL水樣不得檢出
  5.5 放射性指標要求(見表5)
表5 放射性指標要求 項目 衛生要求
總α放射性 不得增加(不超過測量偏差的3個標準差)
總β放射性 不得增加(不超過測量偏差的3個標準差)
  5.6 申請的礦化項目的溶出濃度不得大于《飲用天然礦泉水》(GB8537-1995)規定的限量值。
  6 功能試驗
  6.1 礦化水器的出水水質應符合《生活飲用水水質衛生規范》(2001)的要求。
  6.2 在額定總產水量內,任何一次檢測,礦化水器出水中的礦物質和微量元素濃度有一項以上須符合《飲用天然礦泉水》(GB8537 -1995)標準的界限值。
  6.3 多種單元或過濾材料組合的礦化水器,功能試驗應為各部分功能的和。
  7 檢驗方法
  按《生活飲用水檢驗規范》(2001)和《飲用天然礦泉水檢驗方法》(GB/T8538-1995)的方法進行檢驗。
  8 本規范由衛生部負責解釋
  9 本規范自二00一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礦化水器
Sanitary Standard for Hygienic Safety and FunctionEValuation on Treatment Devices of Drinking Water--Mineralizer
  l 范圍
  本規范規定了生活飲用水礦化水器的定義,與水接觸材料的衛生要求,衛生安全性與功能性試驗及出水水質要求。
  本規范適用于以市政自來水或其他集中式供水為水源的家庭和集團用生活飲用水礦化水器。
  2 引用資料
  生活飲用水水質衛生規范(2001)
  生活飲用水檢驗規范(2001)
  生活飲用水輸配水設備及防護材料衛生安全評價規范(2001)
  飲用天然礦泉水(GB 8537-1995)
  飲用天然礦泉水檢驗方法(GB/T 8538-1995)
  人工礦泉水器(QB1979-94)
  3 定義
  3.1 礦化水器以市政自來水或其他集中式供水為原水,經過進一步處理,旨在改善飲水水質,增加水中某種對人體有益成分為目的的飲用水水質處理器。
  4 礦化水器與水接觸材料衛生要求
  4.1 礦化水器所用材料必須按照本規范要求進行檢驗和鑒定,符合要求的產品方可使用。
  4.2 用于組裝礦化水器的材料和直接與飲水接觸的成型部件及過濾材料,按照衛生部《水質處理器
中與水接觸的材料衛生安全證明文件的規定》提供衛生安全證明文件,否則必須進行浸泡試驗。
  4.2.1 礦化水器所用材料浸泡試驗步驟、浸泡水配制方法和檢驗結果的評價方法參照《生活飲用水輸配水設備及防護材料衛生安全評價規范》(2001)進行。
  5 礦化水器的衛生安全試驗
  礦化水器衛生安全性試驗采用整機浸泡試驗方法。先用純水注入礦化水器中沖洗,然后用純水于室溫浸泡24小時,測定浸泡水。浸泡后水與原純水比較,增加量不得超過表l至表5中所列限值。檢驗水樣的采集步驟按《衛生部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檢驗規定》進行。
  5.1 感官性狀要求(見表1)
表l 感官性狀要求 項目 衛生要求
色度 增加量≤5度
渾濁度 增加量≤0.5度(NTU)
臭和味 無異臭和異味
肉眼可見物 不產生任何肉眼可見的碎片雜物等
  5.2 一般化學指標要求(見表2)
表2 一般化學指標要求 項目 衛生要求
耗氧量 增加量≤2(以O2計,mg/L)
  5.3 毒理學指標要求(見表3)
表3 毒理學指標要求 項目 衛生要求
鉛 增加量≤0.001mg/L
鎘 增加量≤0.0005mg/L
汞 增加量≤0.0002mg/L
鉻(六價) 增加量≤0.005mg/L
砷 增加量≤0.005mg/L
揮發酚類 增加量≤0.002mg/L
  5.4 微生物指標要求(見表4)
表4 微生物指標要求 項目 衛生要求
細菌總數 ≤100CFU/mL
總大腸菌群 每100mL水樣不得檢出
糞大腸菌群 每100mL水樣不得檢出
  5.5 放射性指標要求(見表5)
表5 放射性指標要求 項目 衛生要求
總α放射性 不得增加(不超過測量偏差的3個標準差)
總β放射性 不得增加(不超過測量偏差的3個標準差)
  5.6 申請的礦化項目的溶出濃度不得大于《飲用天然礦泉水》(GB8537-1995)規定的限量值。
  6 功能試驗
  6.1 礦化水器的出水水質應符合《生活飲用水水質衛生規范》(2001)的要求。
  6.2 在額定總產水量內,任何一次檢測,礦化水器出水中的礦物質和微量元素濃度有一項以上須符合《飲用天然礦泉水》(GB8537-1995)標準的界限值。
  6.3 多種單元或過濾材料組合的礦化水器,功能試驗應為各部分功能的和。
  7 檢驗方法
  按《生活飲用水檢驗規范》(2001)和《飲用天然礦泉水檢驗方法》(GB/T8538-1995)的方法進行檢驗。
  8 本規范由衛生部負責解釋。
  9 本規范自二OO一年九月一日起執行。
反滲透處理裝置
Sanitary Standard for Hygienic Safety and P1unct60nEValuation on Treatment Devices of Drinking Water--Reverse Osmosis Device
  l 范圍
  本規范規定了生活飲用水反滲透處理裝置的定義、與水接觸材料的衛生要求。衛生安全性與功能性試驗,凈化處理效率和出水水質要求。
  本規范適用于以市政自來水或其他集中式供水為水源的家庭和集團反滲透飲水處理裝置。其它各類生產純水飲用水水質處理器參照本規范執行。
  2  引用資料
  生活飲用水水質衛生規范(2001)
  生活飲用水檢驗規范(2001)
  瓶裝飲用純凈水(GBl7323-1998)
  瓶裝飲用純凈水衛生標準(GBl7324-1998)
  反滲透飲水處理裝置(ANSI/NSF 581996)美國國家標準/全國衛生基金委員會國際標準
  3  定義
  3.1 反滲透處理裝置:以市政自來水或其他集中式供水為原水,采用反滲透技術凈水,旨在去除水中有害物質,獲得作為飲水的純水處理裝置。
  4  反滲透處理裝置與水接觸材料衛生要求
  4.1 反滲透處理裝置所用材料必須按照本規范要求進行檢驗和鑒定,符合要求的產品方可使用。
  4.2 用于組裝反滲透處理裝置的材料和直接與飲水接觸的成型部件及過濾材料,按照衛生部<水質處理器中與水接觸的材料衛生安全證明文件的規定》提供衛生安全證明文件,否則必須進行浸泡試驗。
  4.2.1 反滲透處理裝置所用材料浸泡試驗步驟、浸泡水配制方法和檢驗結果的評價方法參照《生活飲用水輸配水設備及防護材料衛生安全評價規范》(2001)進行。
  5 反滲透處理裝置的衛生安全試驗
  反滲透處理裝置衛生安全性試驗采用整機浸泡試驗方法。先用純水注入反滲透處理裝置中沖洗,然后用純水于室溫浸泡24小時,測定浸泡水。浸泡后水與原純水比較,增加量不得超過表1至表4中所列限值。檢驗水樣的采集步驟按《衛生部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檢驗規定》進行。
  5.1  感官性狀要求(見表1)
表1  感官性狀要求 項目 衛生要求
色度 增加量≤5度
渾濁度 增加量≤0.5度(NTU)
臭和味 無異臭和異味
肉眼可見物 不產生任何肉眼可見的碎片雜物等
  5.2  一般化學指標要求(見表2)
表2   一般化學指標要求 項目 衛生要求
耗氧量 增加量≤2(以O2計,mg/L)
  5.3 毒理學指標要求(見表3)
表3 毒理學指標要求 項目 衛生要求
鉛 增加量≤0.001mg/L
鎘 增加量≤0.0005mg/L
汞 增加量≤0.0002mg/L
鉻(六價) 增加量≤0.005mg/L
砷 增加量≤0.005mg/L
揮發酚類 增加量≤0.002mg/L
  5.4 微生物指標要求(見表4)
表4 微生物指標要求 項目 衛生要求
細菌總數 ≤100CFU/mL
總大腸菌群 每100mL水樣不得檢出
糞大腸菌群 每100mL水樣不得檢出
  6 凈化處理效率
  反滲碳透處理裝置的凈化處理效率應符合以下要求
  6.1 一般指標和無機物質在應用壓力下的凈化效率應符合表5要求。
  6.2 揮發性有機物的凈化效率應符合表6要求
  6.3 通過反滲透飲水處理裝置的出水應符合表7要求。
  6.4 除上表所列指標外,其它項目均不得超過《生活飲用水水質衛生規范》(2001)所列的限值。
表5 無機物質去除效率 項目 起始濃度,mg/L 去除率%
砷(As3+) 0.30 ≥83
鎘 0.03 ≥83
鉻(六價) 0.15 ≥67
氟化物 8.0 ≥75
鉛 0.15 ≥90
硝酸鹽氮 30.0 ≥67
表6 揮發性有機物的去除效率 指標 起始濃度.μg/L 去除率%
四氯化碳 78 ≥98
三氯甲烷 300 ≥95
表7 出水水質衛生要求 指標 限值
渾濁度 5度
臭和味 1度(NTU)
肉眼可見物 不得有能覺察的臭和味
PH值 不得含有
鉛 高于5.0
砷 0.01mg/L
揮發酚類(以苯酚計) 0.01mg/L
耗氧量 0.002mg/L
三氯甲烷 1.0mg/L
四氯化碳 1.8μg/L
細菌總數 20CFU/mL
總大腸菌群 每100mL水樣不得檢出
糞大腸菌群 每100mL水樣不得檢出
  7 大型生活飲用水水質處理器
  大型生活飲用水水質處理器的功能試驗方法參照《衛生部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檢驗規定》進行。
  8 檢驗方法
  按照《生活飲用水檢驗規范》(2001)執行。檢驗項目選擇和樣品處理參閱《衛生部小腦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檢驗規定》。
  9 本規范由衛生部負責解釋。
  10 本規范自二00一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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