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增強農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有效性,加大對失信企業懲治力度,促使農產品、農業投入品生產、銷售基地(場)、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等納入落實農產品安全主體責任,提升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結合宜春市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農產品質量安全“黑名單”監督管理,是指宜春市農產品、農業投入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運用監管手段,根據農產品、農業投入品生產、銷售基地(場)、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等不良行為記錄,將其列入“黑名單”,通過市農業局網絡信息平臺或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并實施重點監督檢查的管理制度。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農產品,是指來源于農業的初級產品,即在農業活動中獲得的植物、動物、微生物及其產品。
本制度所稱農業投入品,是指在農產品生產過程中使用或者添加的物質,包括肥料、農藥、生長調節劑、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等。
第四條 “黑名單”監督管理要遵循依法監管,客觀公正、及時準確、懲戒過失的原則。由市農業局有關專家組成“黑名單”審核組,確定失信企業“黑名單”。
第五條 農產品、農業投入品生產、銷售基地(場)、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等違法違規,有下列情形之一,列入“黑名單”公示。
(一)在農產品種植、養殖過程中使用違禁藥物、飼料添加劑或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
(二)假冒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農產品地理標志或其他農產品質量標志,偽造農產品產地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生產農產品的;
(三)發生較大及以上農產品安全事故的;
(四)拒不接受農產品監管部門監督管理,抗拒執法檢查、農產品質量監督抽檢的;
(五)存在嚴重違法、違規行為,未及時消除重大安全隱患的;
(六)國家、省農產品質量例行抽檢安全指標不合格的;
(七)生產、銷售國家明令禁止的違禁農業投入品的。
第六條 “黑名單”管理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信息采集。通過事故調查,農產品安全抽查、檢查,群眾舉報等途徑,對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各項情形之一的,由宜春市農業局進行收集,并記錄違法企業名稱、法人或負責人違法違規行為,處罰情況等信息,報審核組。
(二)信息公布。經確定列入“黑名單”的農產品生產企業、合作社(基地)、家庭農場等,在宜春市農業局網絡信息平臺或新聞媒體公布。
(三)“黑名單”企業的處罰
對列入“黑名單”的農產品生產企業、合作社(基地)、家庭農場等作如下處罰:
1、取消當年市級各類農業產業項目扶持、農業產業化資金補助資格;
2、取消當年市級龍頭企業、優質農產品知名品牌、農業專業示范社、家庭農場等評選資格;
3、取消農產品“三品一標”認定;
(四)信息解除。列入農產品質量安全“黑名單”的農產品生產企業、合作社(基地)、家庭農場經整改后,申請宜春市農業局組織檢查和復檢,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律法規要求的,報請審核組將其從“黑名單”中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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