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種養大戶、家庭農場和農產品銷售單位應依法對生產銷售的不合格農產品召回,并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部門的監督指導下進行無害化處理。
2、依法必須召回的農產品有:經檢測含有國家禁止使用的農藥、獸藥或者其他化學物質的,農藥、獸藥等化學物質殘留或含有的重金屬等有毒有害物質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蟲、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使用的保鮮劑、防腐劑、添加劑等材料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技術規范的,以及其他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農產品。
3、依法申請對檢測不合格的農產品進行復檢,復檢結果出來之前應停止銷售;復檢不合格的農產品必須依法召回處置。
4、及時向社會公布召回農產品有關信息,通知銷售商及消費者停止銷售和購買,召回已銷售的不合格農產品,并依法承擔經濟賠償等法律責任。
5、自覺接受行政主管部門對不合格農產品召回和無害化處理的檢查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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