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為了加強食品質量安全管理,維護消費者利益,根據《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實施細則》和《食品召回管理規定》,結合本廠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2、適用范圍:本公司生產的食品如有嚴重的質量問題并出廠銷售的,應當預以召回。 2.1嚴重質量問題是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公司生產的產品 2.1.1強制性標準規定的微生物、重金屬、食品添加劑、有毒有害物質等重要指標嚴重超標; 2.1.2喪失食品使用用途; 2.1.3存在其它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危害人身健康安全的質量問題。
3、工作程序: 3.1各部門以及車間發現有存在以上質量問題的要及時的向品保部報告,發現或接到報告后要立即核查本廠生產上述食品是否已經銷售。如已經銷售,則要啟動召回程序;如未銷售,則按不合格及糾正措施制度執行。 3.2對于應當召回的食品,要制定召回計劃,報總經理審批,并以書面的形式報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召回不安全食品時,應當通過發布社會公告或其它方式告知消費者,沒有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的,可不預以公告。召回不安全食品時,應按有關規定對消費者作適當補償。 3.3在制定計劃時,應考慮召回食品相關方的不同情況,選擇適當的方式發布召回信息。召回信息應在作出決策后半個工作日內發布。合適方式可以是電話、傳真、電子郵件、媒體公告等。召回信息應編制成文件,如《產品召回公告》,內容包括: 3.4召回小組成員的信息,包括成員名單,24小時聯系方式,代表的部門和所承擔的 職責;
3.5召回產品的信息:召回產品名稱,批號,工廠名稱,生產日期等;召回的原因,召回產品分銷的區域(包括地區、分銷商名稱和地址) 3.6產品召回的方法、途徑和時間; 3.7受召回產品的不合格影響的其他信息,如已使用待召回產品的后果和對策,與召回有關的費用和賠償; 3.8給批發商和零售商的召回計劃范本,或作為召回信息的附件,以便他們通知和協助召回。 4、產品召回的方法、途徑和時間: 4.1應盡可能利用銷售網絡作為召回網絡,由消費者將召回產品交加零售商,再由零售商交回批發商。應明確向本廠或批發商報告的方式如電話或傳真等; 4.2應保持從廠到批發商的接受召回產品的通道,并在召回信息中予以明確; 4.3每一批(或件)召回產品均應予以記錄。
5、召回食品的處理 5.1召回食品在處理前應進行明確標識和隔離封存,指定人員負責保管; 5.2召回食品應作為不合格品,進行無公害報廢處理,處理時應報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5.3當召回食品的處置方法為批發商代處理時,則由批發商在本廠的監督下進行。
6、產品召回結束和報告: 6.1召回計劃要求的產品全部回收并妥善處理完畢,表示該次召回活動結束; 6.2召回活動結束后,召回小組應編制召回報告,報總經理和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召回報告應包括召回的原因、范圍和結果。
食品廠人員衛生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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