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認真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嚴格把好購進食品質量關,確保購進食品質量安全,特制定本度。
一、應執行“按需進貨,擇優采購,質量第一”的原則。
二、在采購食品時應選擇合格的供貨方,對供貨方的法定資格、合同履行能力、質量信譽等進行調查和評價,并建立合格供貨方檔案。
三、食品采購應制定計劃,并有質量專職或兼職的管理人員參加,采購食品應按《合同法》規定依法簽訂書面合同,明確質量條款。
四、進貨時要對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次、保質期、供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進貨日期等內容進行仔細查驗,并與“一單通”或票據核對無誤。
五、對購入的食品應查驗供貨者的食品生產許可證、食品流通許可證、營業執照等法律法規規定的資格證明和許可證件,保留復印件備查。
六、應按照食品品種和批次,查驗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質量檢驗合格報告、進口食品的商檢證明等法律法規規定的證明文件,留存供貨商的相關證照復印件備查。
七、應當對進貨食品索取的票證等有關資料分類建檔備查,并由專人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八、實行統一配送經營方式的依法履行進貨查驗義務。可由企業總部統一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文件,可將有關資料復印件留存所屬相關經營者備查,也可以采用信息化技術聯網備查。
九、應當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生產批號、保質期、供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進貨日期等內容,并按照供貨商或進貨時間等標準,將載有記錄內容的票據統一規范裝訂或者粘貼成冊。食品進貨查驗記錄應當真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十、為確保食品來源渠道合法、質量安全,通過商品(食品)監管系統對其供貨商和食品信息進行準入備案。供貨商的信息是指供貨商的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食品信息是指食品生產廠家的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生產許可證、食品質量合格的有關證明;索票,是指食品經營者在購進食品時,應當向供貨商索取“一單通”或票據。
十一、按照每次批發食品的情況如實制作批發記錄臺賬,記錄應當包括批發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生產日期、保質期、購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銷售日期等內容,或者保留載有相關信息的銷售票據。臺賬記錄、票據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十二、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應當有標簽。標簽應當表明下列事項(名稱、規格、凈含量、生產日期;成份或配料表;生產者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保質期;產品標準代號;貯存條件;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在國家標準中的通用名稱;生產許可證編號。)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其標簽還應當標明主要營養成份及其含量。
按照食品標簽標示的警示標志、警示說明或者注意事項的要求,銷售預包裝食品。
十三、采購散裝食品時,必須向銷售者索要并核對生產者的食品生產許可證和食品檢驗合格等材料,留存復印件備查。
烏魯木齊曙光有限公司
二0一0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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