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盟站區內的動火、檢修、施工的安全管理,確保動火施工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罐區、充裝臺、循環壓縮機房、烴泵房、槽車裝卸臺是屬于甲級禁火區,其他都屬于乙級禁火區;
2、禁火區的動火審批手續,由站長和經理負責。乙級區由站長審批并監管,并報知經理;甲級區山經理審批并監管;
3、嚴禁私自動火作業,應I聘請有資質的維修、安裝單位進行動火作業。作業前應先將動火方案和防范方案向相關領導審批,批準后方可按規定進行動火作業;
4、動火作業期問,作業隊負責人應始終在現場指揮,公司的站長或經理也應始終在現場進行監管。并且消防隊員應整裝待命,做好滅火的準備工作;
5、動火施工中,如發現不符合安全防范苗頭的,監管人員有權下令停止動火,操作人員有權拒絕施工;
6、可移動的設備以及可以在非禁火區施工動火的,嚴禁在禁火區內動火;
7、使用易發生火花的工具時,也適用本規定;
8、對違反動火規定,玩忽職守造成事故的,應在行政上、經濟上給予嚴肅處理,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9、注:動火審批內容:A.足否確實有必要進行動火操作----及有無其他替代方法:B.動火施工單位是否有相關資質;C.其動火方案和安全防范方案是否既能保障安全又能切實可行;
10、在生產區和倉庫內嚴禁拉接臨時電線;
11、因檢修確需搭設臨時電線的,要經過站長的嚴格審查,批準后:方可使用,使用時必須有專人負責安全監管;
12、臨時線的搭設,應按有關規范的安全要求:用完后立即撤除,嚴禁等待第二天再用;
13、臨時線的審批參照第9條;
14、未經審批私自搭設臨時線或用完后未及時撤除而造成事故和損失的,要追究當事人和相關領導的經濟與法律責任。
消防安全責任和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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