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安全法規,做好防火工作,從根本上減少各種火災隱患,特制訂以下制度:
1、 凡在固定的無明顯因素場所進行的動火作業,均屬三級動火作業。
2、 三級動火作業,由作業班組在三天前提出申請,由項目負責人批準。
3、 審批時效最長為一個星期,期滿應重新辦理有關手續,否則禁止作業。
4、 一、二級動火按滬建施(87)699號文有關規定辦理。
消防安全責任和職責
濾清器消防管理制度
消防控制室資料管理制度
消防控制室設施管理制度
消防控制室人員培訓教育制度
消防控制室交接班制度
消防控制室日常管理制度
小學滅火和疏散應急預案
賓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工廠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酒店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企業消防設施、器材維護管理制度
消防器材管理規定
消防安全九小場所界定標準
動火審批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