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能自然的物品,化學易燃物品與一般物品以及性質互相抵觸和滅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須分庫儲存,并標明儲存物品的名稱、性質和滅火方法。
2.能自然的物品和化學易燃物品堆垛應布置在溫度較低,通風良好的場所。
3.遇水容易發生燃燒、爆炸的化學易燃物品,不得存放在潮濕和容易積水的地點。
4.受陽光照射容易燃燒、爆炸的化學易燃物品,不得在露天存放。
5.閃點在四十五度以下的桶裝易燃液體不準露天存放,在炎熱季節必須采取降溫措施。
6.化學易燃物品的包裝容器應當牢固、密封,發現破損、殘缺、變形和物品變質、分解等情況時,應當立即進行安全處理。
7.易燃、可燃物品在入庫前,應當有專人負責檢查,對可能帶有火險隱患的物品,應當存放到觀察區,經檢查無危險后,方準入庫或歸垛。
8.儲存易燃和可燃物品的庫房,露天堆垛附近,不準進行試驗、分裝、封焊、維修、動用明火等可能引起火災的作業。
9.裝卸化學易燃物品,必須輕拿輕放,嚴防震動、撞擊、重壓、摩擦和倒置。不準使用能產生火花的工具,不準穿帶釘子的鞋,并應當在可能產生靜電的設備上,安裝可靠的接地裝置。
10.儲存化學易燃物品的庫房,應當根據物品的性質,安裝防爆、隔離或密封式的電器照明設備。
11.易燃可燃物品堆場與建筑物的防火間距以及庫房結構和位置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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