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全面落實《煤礦安全規程》確保生產的正常進行,特制定本制度及措施:
第一條 成立矸石場防火管理領導小組,由供銷負責日常工作。
第二條 供銷部門必須搞好業務保安,供銷科長、班組長對矸石山的防火工作負直接責任。
第三條 生產部每月組織一次安全防火檢查,對查出的隱患要指定人員限期處理,逾期不處理的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四條 由供銷工作人員負責當班工作期間防火安全的檢查及隱患排查工作。
第五條 保衛守護人員進行安全巡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并做好記錄。
第六條 矸石山周圍嚴禁大量堆積易燃物品,如柴草、桔桿等。
第七條 矸石山上及周圍不得隨意從事焊割等作業,如確實工作需要,作業前必須制定好安全措施。
第八條 矸石山周圍嚴禁進行生火取暖,做飯等活動。
第九條 布置消防水管到矸石山,并隨時保證水泵及管路完好,能及時供水。
第十條 消防池內隨時保持不少于200立方米的蓄水量。
消防安全責任和職責
濾清器消防管理制度
消防控制室資料管理制度
消防控制室設施管理制度
消防控制室人員培訓教育制度
消防控制室交接班制度
消防控制室日常管理制度
小學滅火和疏散應急預案
賓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工廠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酒店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企業消防設施、器材維護管理制度
消防器材管理規定
消防安全九小場所界定標準
動火審批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