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無焊割安全操作證的人員不準進行焊割作業。
2、焊工不了解焊割現場情況,不得進行焊割作業,未經辦理防火審批手續,不準焊割。
3、凡屬一、二、三級防火范圍的焊割作業,未經辦理防火審批手續,不準焊割。
4、焊工不了解焊件內是否安全不得焊割。
5、各處裝過可燃氣體,易燃氣體和有毒物質的容器,未經徹底排除危險之前不準進行焊割作業。
6、用可燃材料作保溫層,冷卻層、隔音隔熱設備的部位或火星飛濺到的地方,在未取的切實可靠的安全措施之前不準焊割。
7、有壓力或密閉的管道、容器不準焊割。
8、附近有與明火作業相抵觸的工種作業時,不準很個。
9、焊接時,焊件和配合人員沒有采取防止觸電、高墜落、瓦斯中毒和火災事故的安全措施時,不準焊割。
10、施焊現場的10米范圍內,堆放有氧氣瓶、乙炔發生器等易燃時,不準焊割。
消防安全責任和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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