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為加強臨時用電安全健康管理,避免人身觸電、火災爆炸及各類電氣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制度。
(二)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各部門,同時也適用于進入公司作業的外來施工單位和人員。
本制度管理范圍為各部門正式運行電源上所接的一切臨時用電。
(三)內容
1、臨時用電審批程序
(1)在運行的生產裝置和具有火災爆炸危險場所內一般不允許接臨時電源。確屬生產必須時,在辦理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的同時,按規定辦理用火作業許可證。
(2)本企業內部部門的臨時用電,由用電部門持用火作業許可證、電工作業操作證到綜合部辦理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
(3)本企業以外單位需臨時用電時,由用電單位持用火作業許可證、電工作業操作證、施工許可證等到綜合部辦理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須經用電或施工主管單位負責人簽字。
2、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有效期限應與用火作業許可證一致。
3、臨時用電管理
(1)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一式三聯,第一聯由綜合部存檔,第二聯交供電執行崗位保存,第三聯由臨時用電執行人保存。
(2)臨時用電結束后,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第一聯由供電執行崗位簽字后,由用電執行人交供電主管部門綜合部注銷。
(3)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保存期為1年。
4、有自備電源的施工隊其自備電源不得接入電網電源。
5、用電結束后,臨時施工用的電氣設備和線路應立即拆除,由用電執行崗位的技術人員、供電執行部門綜合部共同檢查驗收簽字。
6、臨時用電必須嚴格確定用電時限,超過時限要重新辦理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的延期手續,同時辦理相關的繼續用火作業許可證手續。
7、安裝臨時用電線路的作業人員,必須具有電工操作證方可施工。嚴禁擅自接用電源,對擅自接用的按嚴重違章和竊電處理。電氣故障應由電工排除。
8、臨時用電設備和線路必須按供電電壓等級正確選用,所用的電氣元件必須符合國家規范標準要求,臨時用電電源施工、安裝必須嚴格執行電氣施工、安裝規范。
(1)在防爆場所使用的臨時電源,電氣元件和線路要達到相應的防爆等級要求,并采取相應的防爆安全措施。
(2)臨時用電的單相和混用線路應采用五線制。
(3)臨時用電線路架空時,不能采用裸線,架空高度在裝置內不得低于2.5米,穿越道路不得低于5米;橫穿道路時要有可靠的保護措施,嚴禁在樹上或腳手架上架設臨時用電線路。
(4)采用暗管理埋設及地下電纜線路必須設有“走向標志”及安全標志。電纜埋深不得小于0.7米,穿越公路在有可能受到機械傷害的地段應采取保護套管、蓋板等措施。
(5)對現場臨時用電配電盤、配電箱要有編號和防雨措施,配電盤箱門必須能牢靠關閉。
(6)行燈電壓不得超過36伏;在特別潮濕的場所或塔、槽、罐等金屬設備內作業裝設的臨時照明行燈電壓不得超過12伏。
(7)臨時用電設施必須安裝符合規范要求的漏電保護器,移動工具、手持式電動工具應一機一閘一保護。
9、臨時供電執行崗位送電前要對臨時用電線路、電氣元件進行檢查確認,滿足送電要求后,方可送電。
10、對臨時用電設施要有專人維護管理,每天必須進行巡回檢查,建立檢查記錄和隱患問題處理通知單,確保臨時供電設施完好。
11、臨時用電單位必須嚴格遵守臨時用電的規定,不得變更臨時用電地點和工作內容,禁止任意增加用電負荷,一旦發現違章用電,供電執行崗位有權予以停止供電。
12、臨時用電結束后,臨時用電單位應及時通知供電執行崗位停電,由原臨時用電單位拆除臨時用電線路,其他單位不得私自拆除。私自拆除而造成的后果由拆除單位負責。
13、臨時用電單位不得私自向其它單位轉供電。
14、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是臨時用電作業的依據,不得涂改、不得代簽,要妥善保管,保存期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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