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確保設備檢修的安全進行,杜絕電氣設備事故和人身傷亡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明確包機維護人是設備的第一責任人。包機維護人時,授權第二維護人員進行監管(并記錄在案),任何人員在無授權的情況下無權動用設備。
第三條 建立包機人臺帳,明確設備維護摘掛牌操作的監督考核工作。
第四條 電器設備需多部位掛牌,視情況可合為一個或幾個操作牌。
第五條 對頻繁開停的設備,掛牌操作放在動力電源的控制上。掛牌操作是指動力電源的切斷與供應。
第六條 建立摘掛牌授權臺帳,內容包括:崗位名稱、崗位所轄各臺設備名稱、設備臺數、包機人、授權人,如人員變更,及時更改授權臺帳。
第七條 故障搶修或計劃檢修期間,掛牌操作范圍以安全第一為原則,正常(運轉或備用)設備如果動作會威脅工作人員的安全,或造成工作不便,隨故障搶修或計劃檢修設備一同掛牌操作。
第八條 日常維護作業程序:
⑴ 設備臨時故障維護時作業程序:首先與崗位取得聯系、辦理摘掛牌手續、并有崗位簽字后、方可執行維護程序、并嚴格摘掛牌制度。
⑵ 維護人員掛牌操作業時安全確認程序,在掛(摘)牌,停電(送電)前,先檢查設備現場無安全隱患后,方可執行送電操作。
⑶ 維護結束后,將操作牌掛在規定的電屏位置。摘掛牌規范擺放。
⑷ 維護人員交接班工作內容中需有操作牌交接,檢查操作牌是否齊全,如不全需在交接班記錄上說明原因。
第九條 檢修程序:
⑴ 檢修人員需填寫檢修申請卡(內容包括檢修項目、檢修內容、檢修時間等),并交與崗位操作員, 待崗位摘牌停機后,領取崗位操作牌。
⑵ 崗位操作員向檢修人員交付操作牌時,確認檢修設備與摘取的牌相符,填寫摘牌記錄(設備名稱、摘牌時間、檢修內容、摘牌人、領牌人),檢修人員簽字后交牌。
⑶ 檢修結束,崗位操作員檢查確認后,收回操作牌掛在指定位置上,同時填寫記錄(設備名稱、掛牌時間、檢查驗收情況、掛牌人簽名、檢修人簽名)。
⑷ 設備保養、清理時摘牌,由保養人員向主操作人領牌,履行摘牌手續并做好記錄。
⑸ 多工種對單臺(單系統)設備同時進行檢修時,由項目負責人到崗位領取操作牌,協調各工種的檢修。檢修完畢后,各工種主修人向項目負責人匯報,檢修項目負責人會同崗位操作工對設備進行檢查驗收合格后,方可記錄掛牌。
⑹ 多單位多工種的檢修項目,由甲方項目負責人到崗位領取操作牌填寫記錄。檢修完畢后,由甲方項目負責人組織有關人員檢查驗收后,方可填寫記錄交牌后,進行掛牌操作。
⑺ 崗位操作牌的領取交還,執行誰領牌誰交牌,領取、交還操作牌由主修人或項目負責人交接。
⑻ 檢修調試時的操作,由主修人或項目負責人協調調試操作,并設專人監護。調試合格后,經驗收合格履行交牌手續。
第十條 配電室掛牌:
⑴ 高壓配電室的掛牌操作按照電力部門規定執行。
⑴ ?操作牌掛在電工值班室,高、低壓配電室、變壓器室須掛警示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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