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總 則
1、為進一步落實各級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充分調動全體員工安全生產積極性,實現安全生產層層把關人人控制的局面,提高安全生產水平,確保人身和設備安全,特制定本辦法。
2、各單位實行安全生產目標管理,對在實現安全生產目標過程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和獎勵;對發生事故或不能完成安全生產指標的單位和責任人予以行政處分或經濟處罰。
3、安全生產實行“誰主管誰負責”,安全生產獎懲貫徹分級管理,以責論處,獎罰對應的原則。
4、本規定適用于**發電廠各單位、解釋權歸廠部;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二、獎勵條款
1、安全生產獎分配執行《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規定》條款。
2、電廠每年組織一次安全生產先進集體、先進個人的評選活動,并給予表彰和獎勵。
2.1安全生產先進集體的條件:實現年度安全生產目標,年內實現安全生產3個100天。
2.2安全生產先進集體每年評選不超過三個:部門(或科室)一個,車間一個,班組一個。
2.3安全生產先進個人的條件:對安全生產做出特殊貢獻的、自身安全檔案中所列考核控制指標均完成的人員。
2.4安全生產先進個人每年評選不超過八個人:機關生產管理人員一人,各部、車間管理人員一人,班組長二人,基層生產人員四人。
2.5對安全生產先進集體給予表彰和頒發榮譽證書,并獎勵5000元。
2.6對安全生產先進個人給予表彰和頒發榮譽證書,并獎勵3000元。
3、各部門于每年一月五日前上報安全生產先進集體、先進個人的申請表(見附表),經廠部審核后批準。
三、處罰條款
1、發生人身重傷以上事故、重大設備事故,執行**煤電公司《安全生產目標責任事故的處理規定》條款。
2、發生人身輕傷事故,對事故主要責任者給予下崗三個月、罰款5000元的處罰,對事故次要責任者罰款3000元。
3、發生一般設備事故,對主要責任者給予下崗半年、罰款全部經濟損失的5%的處罰,對次要責任者罰款5000元。
4、機組發生了非計劃停運或其他一類障礙,對事故單位給予罰款全部經濟損失的2%的處罰。
5、發生二類障礙事件,執行《設備可靠性考核管理規定》條款。
6、發生一般性違章行為,執行《**發電廠違章處罰條例》條款。
四、附則
1 、本規定中有關事故的定性,按《電業生產事故調查規程》及國務院、勞動部、公安部等有關法規執行。事故的認定,以調查組的事故報告結論為準。
2 、各部門應根據煤電公司與電廠簽訂的“安全目標責任書”進行層層分解,責任落實到人,并制定相應的獎懲辦法,保證安全目標的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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