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為加強外來人員進入公司生產區的管理,確保安全。
二、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進入站區生產區的所有外來人員。
三、內容
第一條 重要生產現場包括:宣和電站運行場所及所有廠區、宣和電站巡視檢查重點部位、現場。
第二條 所有外來人員進入重要生產現場必須經過現場安全管理人員同意,必要情況下應該進行登記簽名。
第三條 所有外來人員進入重要生產現場必須戴安全帽,并且服從現場安全管理人員的管理,遵守分公司各項有關規定。
第四條 運行地點的現場安全管理人員為當值值長,除運行場所外的其它重點部位安全管理人員為站所保衛處人員。
第五條 任何外來人員不得操作重要生產現場的設備,包括電站非運行當值進入運行現場的工作人員,不得改變重要生產現場設備的運行狀態,如有檢修需要,需進行申請,在辦理許可手續后由當值運行人員對設備進行操作(大壩由專責人員進行操作),特殊情況下確實需由檢試人員對在檢修狀態下的設備進行試驗操作的,則需經過當值值長同意,且指派專人在場進行監督的情況下,方可執行。
第六條 在特殊時間段,為確保設備正常運行,保證安全發電,公司可以提高重要生產現場安全保衛等級,禁止所有無關人員進入重要生產現場。
第七條 在發現有人員威脅到重要生產現場的安全的情況下,現場安全管理人員有權對危險人員進行驅離,遇到故意鬧事人群,應立即報警。
第八條 各類外包合同中,必須訂有明確具體的安全內容和要求。
第九條 外包單位人員進入生產區作業前,須由負責外包部門及外包單位負責人對其進行以安全方面的規章制度、管理規定等為主要內容的安全教育,并按規定進行登記。
第十條 分公司與外包單位屬于甲方、乙方關系,按有關規定,乙方在施工中發生事故,責任自負。
第十一條 外包單位工作時間按分公司作息制度執行,如果要提早或推遲下班,經重要生產現場安全管理人員同意。
第十二條 外來人員中的電焊工、電工、管子工等特殊工種必須持證操作,其他專業工種也要有合格的業務水平,有一定的安全基礎知識,普工、雜工等一律不得從事技術性的工作。
第十三條 外包單位在場區施工,運輸行車路線必須按各站所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執行,時速不得超過每小時10公里。
第十四條 從事起重、吊裝、搬運作業時,外包單位要設有安全監護人和明顯的安全標志,嚴禁利用分公司各站所的管道、電桿、機電設備和建筑物等作為吊裝錨點。
第十五條 外包單位所用的木工圓鋸等噪音設備,不能超過九十分貝,以免影響正常的生產和工作。
第十六條 外包單位沒有安全防護裝置機電設備,不得在生產區使用。
第十七條 外包單位使用重要生產現場電源時,必須事先向重要生產現場安全管理人員提出申請,再由站所按照規定辦理,不得自行其事。
第十八條 外包單位的露天機電設備,使用后必須及時切斷電源,并有封管措施。
第十九條 嚴禁非焊工動火、焊接工具不得轉借無合格證人員使用。
第二十條 氣焊工的乙炔瓶、氧氣瓶、明火點三者之間的距離,電焊作業的二次線、接地線搭掛,都必須符合安全操作規程規定。
第二十一條 外包單位焊工動火和其它明火使用時,須按分公司制度規定辦理動火手續。
第二十二條 外包單位人員須進入容器(包括坑、釜、井、貯槽)作業時,必須作好各項安全防范工作,報經分公司安監科批準后,方可入內工作。
第二十三條 外包單位人員進行高空、起重吊裝、動土打樁等危險性較大的作業時,須報分公司安監科審批,經批準后方可進行作業。
第二十四條 施工現場的各種防護設施,如護欄、設備預留口的蓋板、跳板、安全網繩、地溝、電葫蘆、樓梯、操作臺板等,未經重要生產現場安全管理人員同意,不得移動或拆除。
第二十五條 外包工程施工過程中,如遇與合同不同處或合同中難以包括的具體問題須經雙方妥善商定有關安全注意事項后,方可進行。
第二十六條 外包單位人員在施工過程中,要保證施工現場道路和通道暢通。每項施工作業完后,必須及時清理現場。外來人員要遵守各站所禁煙制度,違反者按各站所制度處理。
第二十七條 外包人員在裝卸化工原料及氣瓶時,須作到輕放輕卸,嚴格遵照“危險貨物運輸規則”。
第二十八條 外來人員未經有關負責人同意,不得隨意進入與作業無關的生產區域,不準動用生產工具、原料、設備、車輛、設施等。
第二十九條 因外包單位人員在生產區引起事故而造成的分公司各項損失及其后果,全部責任應由外包單位負責。
手工工具的安全技術規則
電動工具操作的安全規則
低壓(380V/220V)帶電工作安全操作…
檢修電力電纜安全操作規則
內、外線路安裝及維修安全操作規則
變、配電安操作規則
施工用電及現場消防管理辦法
配電室、水泵房安全管理制度
企業安全用電管理制度
配電房安全管理制度
工作票和操作票管理制度
工廠安全用電規定
停送電安全管理制度
電線電纜安裝標準規范
電動車充電安全管理制度
電動車充電安全管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