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院長是設計院的第一責任人,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產和各部門、各類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制的建立、健全與貫徹落實,負全面的安全責任。
2.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設計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規和上級有關規定,并負責組織貫徹落實。
3.負責處理好眼前利益與長遠利益、專業與多種經營的關系,保證本單位不發生因“短期行為”而損害企業的安全基礎,不出現多種經營影響主業的負面效應。保證一線職工思想穩定。
4.組織制定年度生產安全目標計劃,審定有關安全生產的重要活動和重大措施,按企業控制重傷和一般事故的目標,層層落實,分級控制,確保年度安全目標的實現。
5.直接領導或委托行政副職領導本院安全管理職能部門,建立能獨立有效地行使職能的設計安全監察機構,健全安全監察體系,定期聽取安全管理職能的工作匯報。
6.每年主持召開一次全員安全生產工作會議,總結、交流經驗,布置安全生產工作。
7.貫徹重獎重罰原則,審批院安全獎懲辦法。深入生產基層檢查安全生產責任制及多經一線部門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
8按照【電業生產事故調查規程】的規定,參加或主持有關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對性質嚴重或典型的事故,應及時掌握事故情況,必要時召開事故分析會,提出防止類似事故重復發生的措施。堅持“三不放過”的要求,認真吸取事故教訓。
9.定期向院職代會報告安全生產工作,主動接受職工代表在安全方面的監督和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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