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確保安全生產,加強用電管理,確保安全用電,防止觸電及火災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制度。
1、未經允許,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私自架設臨時動力線和照明線。
2、因生產、生活急需,而又來不及安裝正規線路,需架設臨時動力和照明線路時,使用單位需填寫“臨時線路安裝使用審請單”,經主管部門批準安全科備案后方可架設。
3、臨時線路使用期限一般為十五天,特殊情況下需延長使用時應辦理延長手續,但最長不得超過一個月。
4、所架設的臨時線路必須符合“臨時接線安全技術規程”,并指定專人負責,加強現場管理。
5、臨時線路用完后,要立即拆除或改正規線路,并通知主管部門、安全部門檢查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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