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電、用水過戶更名/抄表到戶直接關系到物業管理運營成本,各單位嚴格遵守審批制度。
2、用電、用水由發展商過戶到管理處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a、各項政府驗收通過,物業接管驗收、房屋設備驗收合格,計量裝置符合要求。
b、工程施工收尾工作均結束,無施工臨時用電、用水發生。
c、水電居民、商業比例發展商已調整到合理的數值。未調整到合理數值者,就發展商對多支出的水電費進行補貼事宜已達成協議。
d、以住宅為主的小區/大廈,發展商已申請辦理抄表到戶。
e、原用電用水戶結清已發生的水電費。
3、水電過戶由公司財務部負責審核并辦理合同會簽手續。管理處須向發展商索要原《供用電合同》、《供水合同》、《供水合同執行單》及近期電費、水費單提交公司財務部,審核通過后,由管理處具體辦理過戶、抄表到戶事宜,未經財務部審核管理處不得自行辦理。
4、水電過戶審批流程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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