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電監會《電力安全事件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加強各風場可能引發電力安全事故的重大風險管控,依照《電力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電力安全事件是指未構成電力安全事故,但影響電力(熱力)正常供應,或對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構成威脅,可能引發電力安全事故或造成較大社會影響的事件。
第三條 風電場場長是安全事件調查處理和報送的第一責任人,安全事件調查處理和報送的目的是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總結經驗教訓,采取預防措施,防止和減少電力生產事故的發生。
第四條 風電場安全事件調查應當實事求是、尊重科學,做到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過,責任人員未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未落實不放過,有關人員未受到教育不放過。
第五條 風電場安全事件統計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
第六條 本規定適用于山西福光風電有限公司下屬的所有風電場。
二 電力安全事件分級認定
第七條 風場發生電力安全事件分為一級安全事件和二級安全事件,
第八條 發生下列安全事件為一級安全事件:
(一) 35千伏、110千伏母線主保護拒動或誤動、斷路器拒動或誤動。
(二)風場110千伏變電站因安全故障造成全場對外停止供電。
(三)因自然災害或外力破壞造成110千伏變電設施損毀或基礎塌陷,并導致停運。
第九條發生下列安全事件為二級安全事件:
(一) 任一條集電線路因安全故障跳閘。
(二) 任一風機機組變出線保護拒動或誤動,開關拒動或誤動。
三 電力安全事件調查處理
第八條 風電場發生一級安全事件應及時匯報總工程師,總工程師接到匯報后及時匯報總經理,總工程師按《電力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條例》規定、 “四不放過”的原則組織進行調查處理,調查工作結束后3個工作日內,安全生產部應當將調查報告報上級公司安監部。
第九條 風電場發生二級安全事件,應及時匯報總工程師,由安全生產部按《電力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條例》規定組織調查處理,查明原因,吸取教訓,落實防范整改措施,調查結束3個工作日內將調查報告報總經理。
第十條 涉及電網企業、風場等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的電力安全事件,組織聯合調查時發生爭議可申請電力監管機組調查,由電力監管機組組織調查。
四 附則
第十條 對違反制度要求的,由安全生產部按照公司安全生產獎懲制度規定處理。
第十一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解釋權歸安全生產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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