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在總經理、主管生產的總工程師領導下,嚴格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令。協助搞好全公司的安全生產工作和生產技術管理工作。
2. 對全公司設備(包括特種設備)的運行、維護、檢修、改進等技術工作中職工的安全,設備的健康水平負有技術領導責任,并對全部門的人身安全負有教育監督和領導責任。
3. 負責組織編制年度技術措施和反事故措施計劃,并組織實施。
4. 負責落實執行上級提出安全整改項目。
5. 每月應檢查風電場的兩票執行情況,并及時提出意見和建議。
6. 參加本公司發生的事故調查,組織為分析事故原因所做的各種試驗,協助部門制定防范措施并督促實施。
7. 組織檢查新建、擴建、改建、大小修等工程項目中的安全設施是否完善、可靠,并負有領導責任。
8. 堅持“預防為主”,做好超前分析,負責督促設備缺陷的消除。對重大設備缺陷負責組織制定安全技術措施,并督促實施。
9. 生產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特種設備,以及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專業生產單位生產,并經取得專業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志,方可投入使用。
10. 不得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
11. 生產經營項目、場所有多個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應當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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