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遵守勞動紀律,不酒后上班。接班人必須提前10分鐘到達工作地點,在現場手上交接班。
第二條 雖到交班時間,但接班人未到,交班人不準擅離崗位,應及時向有關領導匯報。
第三條 凡在交接班時發生事故或倒閘操作時,應暫停交接班,必須共同協助處理,待處理完畢后方能交班離崗。
第四條 交班人必須交清當班工作情況,必須交接內容有:
(一)、系統運行情況
(二)、工作設備有無異常情況
(三)、接地保護、繼電保護、自動保護
(四)、儀器、工具、材料、消防器材
(五)、未進行完的操作命令
(六)領導指示與其它有關的事項
(七)、環境衛生
第五條 交班人未交清當班工作情況和未填寫好當班工作記錄,接班人有權拒絕接班,并報告領導。
第六條 接班人酒后上班或精神不正常時,交班人不準交班,接班人不準強行上崗,交班要及時匯報。
第七條 如接班人接班不清上崗或交班人隱瞞不交待清楚應嚴肅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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