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規程規定備用發電機在使用過程中的操作要求和注意事項,預防操作人員在設備使用中可能造成的意外傷害或事故,確保人身和設備的安全。
二、本規程適用市局(公司)各單位備用發電機(包括固定式柴油發電機、小型移動式汽油發電機)管理。
三、市局(公司)各單位采用發電機作為應急電源時,應報當地供電部門許可,并備案。
四、發電機應由經過專業培訓并且熟悉發電機基本性能的和操作方法人員或者經過培訓的電工負責發電機的日常操作和管理。
五、固定式柴油發電機應設置發電機機房,發電機應固定位置安裝,與配電室同室使用應采取固定式防火隔斷。移動式發電機有固定保存位置。
六、發電機房應設置發電機安全操作規程,并應設置“禁止吸煙、禁止煙火、禁止放易燃物”等安全警示標識。使用的油品應封閉存放,與發電機之間間隔不小于0.5m。
七、發電機房應設置“非工作人員禁止入內”安全標志,除發電機操作工或電工外,未經許可其它人員禁止進入機房。發電機房門平時應上鎖,鑰匙由操作工或電工管理。
八、機房內應有良好的采光和通風,禁止堆放雜物和易燃、易爆物品,每周應清掃發電機房,保證機房和設備的整潔,發現漏油漏水現象應及時處理。
九、機房內應配有適合撲滅電氣火災的干粉或二氧化碳滅火器,發電機房消防設施應保持完好齊全。
十、發電機應保持設備銘牌完好,清晰,相關額定參數符合運行規定。絕緣、接地故障保護等保護裝置應完好、可靠;外露的帶電部位及其他危險部位應有防護罩、遮欄和安全警示標識。
十一、發電機嚴禁與電網并聯運行。備用發電機與電力系統應設置可靠的聯鎖裝置,發電機房應建立倒閘操作規程,必須確保防止向電網逆向送電事故發生。
十二、發電機啟動前應認真檢查各部分接線是否正確,各連結部分是否牢靠,電刷是否正常、壓力是否符合要求,接地線是否良好。
十三、發電機開始運轉,確認運轉正常后,方可調整發電機至額定轉速;負荷應逐步增大,三相應保持平衡。
十四、運行中的發電機應密切注意發動機聲音,觀察各種儀表指示是否在正常范圍之內。檢查運轉部分是否正常、通風是否良好、發電機溫升是否過高,并保存運行記錄。
十五、每月至少一次對發電機進行檢查并空載運行,運行時間不長于15分鐘,發電機一旦啟動運行,操作人員或電工應檢查發電機各儀表指示是否正常,如發現異常應聯系專業人員對發電機進行維修。并保持發電機試運行記錄。
十六、發電機維護與維修應每半年對發電機進行一次維護保養。檢查項目包括:
1.檢查發電機組機油的油位、冷卻水水位是否合乎要求,有無損壞、摻漏,皮帶是否松弛或磨損,柴油箱中的儲備油量應保持能滿足發電機帶負荷運行8小時的用油量;
2.檢查空氣濾清器,是否清潔。清潔或更換空氣濾清器(空氣濾清器更換周期為運行500-600小時);
3.放出燃油箱及燃油濾清器中的水或沉積物。更換燃油濾清器濾芯(更換周期為運行400-500小時);
4.檢查起動蓄電池,是否有電;
5.更換發電機機油(更換周期為運行250小時);更換機油濾清器(更換周期為運行250小時);
6.檢查、補充冷卻液(冷卻系統中加注補充冷卻液DCA);
7.發電機碳刷磨損情況,及繞組絕緣測量。
十七、發電機備用油料不得超過1日耗用量,嚴格禁止使用塑料容器存放汽油。柴油存放應使用專用油桶或金屬容器。存放油品禁止陽光直射,應放置在通風背光位置。
十八、小型移動式發電機使用時應放置在平穩的基礎上,運轉時不準移動。停用時應放置在背陰通風處,設置禁止煙火標識,禁止靠近火源或電氣開關設備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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