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一 般 規 定
第5.1.1條 電纜敷設前應按下列要求進行檢查:
一、電纜通道暢通,排水良好。金屬部分的防腐層完整。隧道內照明、通風符合要求。
二、電纜型號、電壓、規格應符合設計。
三、電纜外觀應無損傷、絕緣良好,當對電纜的密封有懷疑時,應進行潮濕判斷;直埋電纜與水底電纜應經試驗合格。
四、充油電纜的油壓不宜低于0.15MPa;供油閥門應在開啟位置,動作應靈活;壓力表指示應無異常;所有管接頭應無滲漏油;油樣應試驗合格。
五、電纜放線架應放置穩妥,鋼軸的強度和長度應與電纜盤重量和寬度相配合。
六、敷設前應按設計和實際路徑計算每根電纜的長度,合理安排每盤電纜,減少電纜接頭。
七、在帶電區域內敷設電纜,應有可靠的安全措施。
第5.1.2條 電纜敷設時,不應損壞電纜溝、隧道、電纜井和人井的防水層。
第5.1.3條 三相四線制系統中應采用四芯電力電纜,不應采用三芯電纜另加一根單芯電纜或以導線、電纜金屬護套作中性線。
第5.1.4條 并聯使用的電力電纜其長度、型號、規格宜相同。
第5.1.5條 電力電纜在終端頭與接頭附近宜留有備用長度。
第5.1.6條 電纜各支持點間的距離應符合設計規定。當設計無規定時,不應大于表5.1.6中所列數值。
表 5.1.6 電纜各支持點間的距離(mm)
電 纜 種 類 敷 設 方 式
水 平 垂 直
電力電纜 全塑型 400 1000
除全塑型外的中低壓電纜 800 1500
35kV及以上高壓電纜 1500 2000
控 制 電 纜 800 1000
注:全塑型電力電纜水平敷設沿支架能把電纜固定時,支持點間的距離允許為800mm。
第5.1.7條 電纜的最小彎曲半徑應符合表5.1.7的規定。
第5.1.8條 粘性油浸紙絕緣電纜最高點與最低點之間的最大位差,不應超過表5.1.8的規定,當不能滿足要求時,應采用適應于高位差的電纜。
表 5.1.7 電 纜 最 小 彎 曲 半 徑
電 纜 型 式 多 芯 單 芯
控 制 電 纜 10D
橡皮絕緣電力電纜 無鉛包、鋼鎧護套 10D
裸鉛包護套 15D
鋼鎧護套 20D
聚氯乙烯絕緣電力電纜 10D
交聯聚乙烯絕緣電力電纜 15D 20D
油浸紙絕緣電力電纜 鉛 包 30D
鉛 包 有 鎧 裝 15D 20D
無 鎧 裝 20D
自容式充油(鉛包)電纜 20D
注:表中D為電纜外徑。
表 5.1.8 粘性油浸紙絕緣鉛包電力電纜的最大允許敷設位差
電 壓 (kV) 電纜護層結構 最大允許敷設位差(m)
1 無 鎧 裝 20
鎧 裝 25
6~10 鎧裝或無鎧裝 15
35 鎧裝或無鎧裝 5
第5.1.9條 電纜敷設時,電纜應從盤的上端引出,不應使電纜在支架上及地面摩擦拖拉。電纜上不得有鎧裝壓扁、電纜絞擰、護層折裂等未消除的機械損傷。
第5.1.10條 用機械敷設電纜時的最大牽引強度宜符合表5.1.10的規定,充油電纜總拉力不應超過27kN。
表 5.1.10 電纜最大牽引強度(N/mm2)
牽 引 方 式 牽 引 頭 鋼 絲 網 套
受力部位 銅 芯 鋁 芯 鉛 套 鋁套 塑料護套
允許牽引強度 70 40 10 40 7
第5.1.11條 機械敷設電纜的速度不宜超過15m/min,110kV及以上電纜或在較復雜路徑上敷設時,其速度應適當放慢。
第5.1.12條 在復雜的條件下用機構敷設大截面電纜時,應進行施工組織設計,確定敷設方法、線盤架設位置、電纜牽引方向,校核牽引力和側壓力,配備敷設人員和機具。
第5.1.13條 機械敷設電纜時,應在牽引頭或鋼絲網套與牽引鋼纜之間裝設防捻器。
第5.1.14條 110kV及以上電纜敷設時,轉彎處的側壓力不應大于3kN/m。
第5.1.15條 油浸紙絕緣電力電纜在切斷后,應將端頭立即鉛封;塑料絕緣電纜應有可靠的防潮封端;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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