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施工承包商發生的各類事故必須按照國家、行業有關規定,及時進行調查處理、統計報告。
第二條 國務院第493號令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中,根據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
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本條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第三條 事故的即時報告
1、施工承包商發生人身死亡事故和重傷事故,應立即以快速方式向公司、監理報告,同時向承包商上級主管部門和丹巴縣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死亡事故還應向丹巴公安局、檢察院等報告。
2、公司在接到人身重傷、死亡事故報告后,應在1小時內向丹巴縣安監部門和董事會報告。
3、施工承包商發生一般以上機械事故、火災事故,較大交通事故(含場內交通事故),應立即以快速方式向公司相關領導報告。其中火災事故,施工承包商還應立即向丹巴縣消防大隊報告;對道路交通事故,立即向事故發生所在地交警部門報告。
4、對一般以上機械事故、火災事故、交通事故(含場內交通事故),公司在接到報告后,應在24小時內向丹巴縣安監部門和董事會報告。
第四條 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2、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及事故現場情況;
3、事故的簡要經過;
4、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5、已經采取的措施;
6、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第五條 事故報告發生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第六條 事故月報、年報的報送程序
1、施工承包商每月應使用“電建安A表(見國家電力公司“電力建設安全健康與環境管理規定”下同)向公司報送“職工傷亡事故月報表”,并在次月2日前報出。
2、施工承包商每年應使用“電建安A表”向公司報送“職工傷亡事故年報表”,并在次年1月2日前報出。
3、各參建單位每月應使用“電建安C表”和原勞動部會同國家統計局制定的“勞安1-1表”及“勞安1-2表”,分別向公司和丹巴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匯總報送“職工傷亡事故月報表”,并在次月5日前報出。
4、公司每年應使用“電建安C表”和原勞動部會同國家統計局制定的“勞安1-1表”及“勞安1-2表”,分別向董事會和丹巴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匯總報送“職工傷亡事故年報表”,并在次年1月10日前報出。
第二章 附 則
第七條 本制度由公司吉牛水電站安全管理部負責解釋。
第八條 本制度自發文之日起執行。
手工工具的安全技術規則
電動工具操作的安全規則
低壓(380V/220V)帶電工作安全操作…
檢修電力電纜安全操作規則
內、外線路安裝及維修安全操作規則
變、配電安操作規則
施工用電及現場消防管理辦法
配電室、水泵房安全管理制度
企業安全用電管理制度
配電房安全管理制度
工作票和操作票管理制度
工廠安全用電規定
停送電安全管理制度
電線電纜安裝標準規范
電動車充電安全管理制度
電動車充電安全管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