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的
為加強電氣臨時線的管理,避免因不規范電氣臨時線的使用而發生的觸電、火災等工傷事故或財產損失,依據《北京市安全生產條例》、《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北京市工業制造業安全生產標準化二級評審通用標準》等法律法規,特制訂本制度。
2 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北京三元種業飼料分公司所屬各部門臨時用電的安全管理。
2 責任部門
2.1 公司生產管理部是電氣臨時線審批的主管部門,負責電氣臨時線的審批。各場負責人負責現場驗證電氣臨時線的敷設和撤除工作。
2.2 生產管理部負責組織電氣臨時線的敷設和撤除工作。
2.2 各使用部門負責電氣臨時線的申報、登記,以及日常管理和檢查工作。
4 安全管理工作要求
4.1 臨時線的范圍、審批、登記和拆除
4.1.1 臨時用電線路指公司各部門因生產、工作急需而臨時架設的280伏以下,使用期限在15天以內的電器線路。
4.1.2 需要架設臨時用電線路時,由使用者向生產管理部或各場負責人提出臨時用電申請和登記,并辦理《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經生產管理部經理或各場場長審批后方可架設。
4.1.2 臨時用電線路的安裝必須滿足安全要求,使用部門負責懸掛警示標志,有專人維護檢查。臨時用電線路使用期滿后,使用部門必須拆除,需要延期使用必須重新申請,未經過同意,不能超期使用。
4.1.4 臨時用電線路拆除后,使用部門必須及時到生產管理部辦理注銷手續,不辦理注銷的,按延期使用處理。
4.1.5 外來施工單位需要使用臨時用電線路的,由項目的責任單位(牽頭單位)負責督促施工單位按本規定辦理審批手續,項目的責任單位(牽頭單位)負責對臨時線的安全性進行檢查。
4.2 臨時用電線路安全基本要求
4.2.1 臨時用電線路必須使用絕緣良好的橡皮線,線徑必須與負荷相匹配,接頭處包扎可靠、全線無裸露。
4.2.2 臨時用電線路必須沿墻或懸空架設,距地面高度:戶內應大于2.5米,戶外應大于4.5米,跨越道路應大于6米。
4.2.2 臨時用電設備必須有良好的接地(零)。禁止直接利用大地作為零線。
4.2.4 臨時用電線路必須有一個總開關,每一個分路應設與負荷匹配的熔斷器。
4.2.5 臨時用電線路與其它設備、門窗、水管距離應大于0.2米。與廣播線、電話線同桿架設時,臨時用電線路應在廣播線、電話線的下方,且距離大于1.5米。
4.2.6 禁止在有爆炸和火災危害的場所架設臨時用電線路。
4.2.7 臨時用電線路的計量儀表必須齊全。
4.2.8 已安裝好的臨時用電線路,未經同意不能任意改變或搭接。
4.2 考核
4.2.1 臨時用電線路未按規定進行審批按有關獎懲規定給予考核。
4.2.2 臨時用電線路未按審批要求架設,對架設單位按有關獎懲規定給予考核。
5 本制度由綜合部負責解釋,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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