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高層公共建筑的低壓配電系統,應將照明、電力、消防及其他防災用電負荷分別自成系統。
2、對于容量較大的用電負荷或重要用電負荷,宜從配電室以放射式配電。
3、高層公共建筑的垂直供電干線,可根據負荷重要程度、負荷大小及分布情況,采用下列方式供電:
1)可采用封閉式母線槽供電的樹干式配電;
2)可采用電纜干線供電的放射式或樹干式配電;當為樹干式配電時,宜采用電纜T接端子方式或預制分支電纜引至各層配電箱;
3)可采用分區樹干式配電。
4、高層公共建筑配電箱的設置和配電回路的劃分,應根據防火分區、負荷性質和密度、管理維護方便等條件綜合確定;
5、高層公共建筑的消防及其他防災用電設施的供電要求,應符合本規范第13章的有關規定;
6、高層住宅的垂直配電干線,應采用三相配電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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